美家具公司告沪3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3万

〖2005-11-15 23:4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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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原告美国惠而蒙公司是“Fairmont Designs”(简称:“FD”)50、81系列家具的著作权人,原告上海申阳家具公司是该系列家具中国地区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被告上海奈米、芙迪、统辉三家家具公司在销售“奈米”系列家具的过程中对商品生产者作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奈米、芙迪和统辉三家家具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00年,原告美国惠而蒙公司许可原告申阳公司在中国地区制造、销售“FD”50、81系列家具产品。原告申阳公司于2002年从案外人欣茂公司处转让获得“艾芙迪”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沈先生和成先生本是原告申阳公司的员工,两人先后辞职到被告奈米公司工作。2003年奈米公司成立后就开始生产、销售“奈米”888、989系列家具。被告芙迪公司成立于2001年,该公司原系两原告“FD”家具的上海经销商。2004年1月7日,原告申阳公司发函告知被告芙迪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芙迪公司“FD”家具的经销权,并要求芙迪公司于1月10日前退还“FD”家具的所有授权证书、价格表、产品说明、产品证书等。被告芙迪公司则要求清退原买断的“FD”家具样品,但遭到了原告申阳公司的拒绝,于是被告芙迪公司表示,将在样品处理完毕后,再退还原告申阳公司授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原告认为,被告沈先生、成先生和奈米公司生产的“奈米”888、989系列家具,模仿和抄袭了两原告“FD”系列家具。被告芙迪公司、奈米公司和统辉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进行虚假宣传,造成市场混淆。同时被告芙迪公司将与原告申阳公司“艾芙迪”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综上,五被告以仿制、虚假宣传为手段混淆市场,造成两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损害两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上海市二中院判令被告沈先生、奈米公司和芙迪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成先生和统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负担两原告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人民币3万元。

    市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相关专家对两原告的“FD”50、81系列家具与被告奈米公司的“奈米”888、989系列家具的风格、款式、色调、总体外观印象、家具局部三维木质雕刻、装饰及刀型进行了比对。专家认为,“奈米”、“ FD”家具整体风格、款式相近,均属欧式“新古典家具”,但各部件工艺上有各自设计的饰花或饰板,显然有区别。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作品的抄袭是著作权法调整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两原告在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的诉请中,将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一一并起诉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专家意见,两原告“FD”系列家具和奈米公司的“奈米”系列家具都属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欧式“新古典家具”,这种风格的家具是生产厂家经常使用的家具款式,并非是两原告独有的家具款式和风格。故法院对于两原告认为被告沈先生、成先生和奈米公司共同生产,并由被告奈米公司、芙迪公司和统辉公司共同销售的“奈米”888、989系列家具,仿冒了两原告的“FD”51、81系列家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称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芙迪公司成立时间在原告申阳公司取得“艾芙迪”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且芙迪公司原系原告申阳公司的经销商,原告申阳公司对芙迪公司的企业名称早已知晓,故芙迪公司不构成恶意注册。

    被告奈米公司、芙迪公司和统辉公司在共同销售“奈米”888、989系列家具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出示印有两原告“FD”标识的家具宣传资料,并对消费者声称原告申阳公司和被告奈米公司是兄弟单位,“奈米”家具实际就是“FD”家具等行为,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使被告奈米公司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对商品生产者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两原告未就其因上述三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查明三被告侵权行为的获利,故市二中院酌情确定了上述三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赔偿数额人民币3万元。(陆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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