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长春先买证据打假赢官司

〖2005-11-15 10:3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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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鳄鱼”品牌是全世界知名品牌,一些商家利用这一特点仿冒或盗用“鳄鱼”图形标识招摇过市。长春一家商场里出售的所谓“鳄鱼”品牌鞋、袜上都有鳄鱼图形的标识。近日,持有“鳄鱼”商标权的法国公司状告长春“鳄鱼”侵权并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

    真“鳄鱼”向长春一商场索赔20万

    “鳄鱼”是(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商标。该公司6月在长春一家商场里发现商家出售的衣服、鞋、袜上都有鳄鱼图形的标识。该公司随即委托一名北京律师来长春买证据。律师在重庆路这家商场里买到了突出“鳄鱼”图形标识的旅游鞋和袜子。

    2005年8月,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长春这家商场侵犯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商场立即停止全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商场认为“鳄鱼”起诉对象错了

    被起诉商场一名代表开庭时说,真正销售“鳄鱼”的人不应是商场,而是在商场租赁柜台的业主,原告起诉的对象错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鳄鱼图形是新加坡鳄鱼公司在中国注册,并经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属合法使用。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真“鳄鱼”赢了

    拉科斯特公司向法官出示的证据上“鳄鱼”图像的头部朝向右侧,被控侵权商标上的“鳄鱼”头部却面朝向左侧。法官认为,虽然两条鳄鱼的头部朝向相反,但鳄鱼均是它们的实质部分,认为它们是相同商标,被告商场擅自销售使用了与原告鳄鱼图形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外,法庭经审理认为,售货员出具的是盖有这家商场名称的发票专用章,起诉的主体无误。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定长春这家商场侵犯了法国“鳄鱼”商标权后,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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