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万假冒卷烟被查获 打工仔被判3年半
〖2005-11-11 9: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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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无业人员葛学涛受雇于他人看管仓库,期间,替他人接货、保管并少量销售各种品牌假冒商标卷烟。11月8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葛学涛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今年4月份,高顺(另案处理)租赁青岛市四方区开封路一仓库存放假冒卷烟。无业人员葛学涛受雇于高顺看管仓库,并替他接货、保管并少量销售。5月13日上午9时30分,葛学涛在该仓库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种品牌假冒卷烟11636条。次日,犯罪嫌疑人葛学涛被刑事拘留。葛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葛学涛辩解,自己只是打工,一切是高顺指使。
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情况,综合双方意见,法院作出如下评判:公诉机关指控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种品牌假冒卷烟货值人民币642716.8元与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的价值人民币683723元不符,应以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的价值为准。其余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之一:
被告人葛学涛是否明知假冒商标卷烟?
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葛学涛主观不明知是假冒商标卷烟,而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自今年2、3月起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多次向葛学涛购买假烟,这与葛学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是假冒商标卷烟,并以极低的价格少量销售牟利。故对于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之二:
如何认定尚未销售假冒商标卷烟价值?
本案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种品牌假冒商标卷烟无标价,公诉机关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按同类合格产品的中间价格计算的货值金额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案值在10万元以内的意见,因无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之三:
如何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学涛虽受雇于他人,但对销售伪劣产品有主观的故意并参与接货、保管并少量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未遂。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假冒伪劣卷烟鉴别管理办法》的规定: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真品卷烟三种。认定假冒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形有区别。
本案中,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认定被查扣的香烟系假冒商标卷烟。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烟草制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属于变质、变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葛学涛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假冒多种注册商标,货值为人民币683723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学涛明知是假冒商标卷烟,予以保管并少量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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