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媳妇”侵权案二审开庭

〖2005-11-10 23:4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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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今年八月,湖北汉川协泰公司以“好媳妇”商标被侵权为名,对云南沃尔玛百货公司和深圳小蜜蜂生活日用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昆明中院一审判决原告湖北协泰公司败诉,原告提起上诉。11月9日这一案件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上诉人汉川协泰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并确认两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判令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10万元。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被上诉人云南沃尔玛百货公司和深圳小蜜蜂公司的行为是否对上诉人汉川协泰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上诉人汉川协泰公司认为小蜜蜂公司将“好媳妇”三个字用在同等商品的装潢上,属于侵权,而且小蜜蜂公司还使用了“家有好媳妇,生活更美好”作为广告语,这也是侵权行为。

  上诉方业务代表陈东亮:在产品上打上家有好媳妇,针对特定产品来说,肯定是宣传家有好媳妇拖把,生活更美好,这个好媳妇就是我们的注册商标。

  被上诉方代理律师刘成义:这几个字跟他的注册商标完全不相近,更不相同,因为他的注册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

  小蜜蜂公司认为,自己使用的只是好媳妇几个字,它并不是汉川协泰公司的注册商标,汉川协泰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包括图形和文字,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并被保护的,而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汉川协泰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同时他们认为,“好媳妇”三个字是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Good Wife”的中文翻译,这是公司名称,并不是汉川协泰公司注册的商标。

  另外,汉川协泰公司认为,云南沃尔玛百货公司在同一卖场内,同时销售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好媳妇拖把,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沃尔玛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沃尔玛公司则认为,当初小蜜蜂公司进入沃尔玛时,已经提供商标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沃尔玛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因此,商标是否侵权只应该涉及到小蜜蜂公司和汉川协泰公司,与自己无关。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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