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媳妇”未能打赢“好太太”
〖2005-11-10 9:3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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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两“夫人”9日将在省高院再次过招
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中文“好媳妇”拖把状告英文“好太太”拖把侵权一案。在一审中未能打败“好太太”的汉川协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将再次出手,与“好太太”对薄公堂。
“好媳妇”告“好太太”
湖北省汉川市汉川协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日用品的企业,因认为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小蜜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于今年4月把两家公司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上述两被告侵犯了协泰公司注册的“好媳妇”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10万元。今年8月16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当庭判决。今年9月底,协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东亮拿到了一审判决书,结果为法院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协泰公司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一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昆明中院在一审中确认了如下事实:1997年,东莞良美清洁用品厂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图形与文字“好媳妇”结合的组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1类,即家用海绵、海绵夹持器、清洁麻布、拖把、扫把等。1998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公司把这一商标转让给了协泰公司。2001年,这一商标又转让到吴正宗手里;同年10月26日,协泰公司与吴正宗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协泰公司取得了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利,用于生产拖把等擦洗用具;许可使用费为每年3万元,许可期限到明年10月26月日止。
1996年2月12日,深圳市好媳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图形加英文“Good Wife”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也是第21类,即拖把。2001年8月5日,深圳好媳妇公司许可小蜜蜂公司使用这一商标生产拖把;使用期限到2009年结束,许可费为每年3万元。2003年12月20日,这一商标转让到了昆明好媳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手中。昆明好媳妇公司又与小蜜蜂公司签订合同,允许小蜜蜂公司继续使用这一商标。
而早在2002年6月,云南沃尔玛就与小蜜蜂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在超市里销售小蜜蜂公司生产的拖把。这种拖把的商标为“Good Wife”加图形,其下方有“好媳妇公司”及“Good Wife”字样,其中“好媳妇”3个字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并注明是深圳好媳妇公司制造、小蜜蜂公司监制的。与协泰公司的“好媳妇”拖把相比较,二者的主体部分基本相同,细节处略有不同。在打官司前,南京市工商局白下分局曾对小蜜蜂公司进行过处罚,对其罚款3万元,还责令其停止侵权。今年3月,小蜜蜂公司更换了原有的包装。
昆明中院在认定了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协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判案的理由主要是:小蜜蜂公司使用“好媳妇”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原告协泰公司所使用的“好媳妇”并非其商标的整体部分,只是其中的文字部分,而且是繁体字,小蜜蜂公司在拖把上使用“好媳妇”不会与协泰公司的“好媳妇”拖把混淆在一起;而且协泰公司的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小蜜蜂公司并未侵犯协泰公司注册的商标使用权;小蜜蜂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云南沃尔玛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好媳妇”拖把有两种
9日,陈东亮告诉记者,昆明市市场上其实有两种“好媳妇”拖把,消费者其实是很难把两种拖把区分开的。他们公司生产的“好媳妇”拖把在昆明也有售,但至今也没能进入云南沃尔玛超市销售,如果对方愿意销售他们的拖把,他们公司非常愿意供货。
陈东亮说,小蜜蜂公司使用的是英文,而英文的语法中并没有“好媳妇”这样的说法,而是把妻子叫“太太”,因此,小蜜蜂公司是故意混淆是非。协泰公司对一审判决很不满意,认为一审判决在理解上出了偏差,最明显的一点是,南京市工商部门已认定小蜜蜂公司侵权,可昆明中院一审判决却认为小蜜蜂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今天,他们将就小蜜蜂公司是否侵犯了协泰公司商标权而据理力争。 (记者 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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