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埠地板商遭遇“E0风波”
〖2005-11-9 8:5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上周,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总经理岳敬的桌子上突然出现了一封律师函。在这封函上,一家名为“莱茵阳光”的地板厂家指出,E0商标的所有权已经归其所有,要求圣象地板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E0标志的地板,否则他们有权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同日,宏耐地板等哈市代理商也接到了同样内容的律师函。
这样一封函在哈尔滨市地板市场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如果律师函的内容属实,众多经营E0级健康地板的厂家一夜之间不就成了“非法”、“侵权”的了吗?E0是公众的资源,还是专属的商标?这一问题涉及到国家标准、商标法、行业共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面的问题。在各方的争论声中,记者对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
使用“E0”不算侵权
8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黑龙江省龙鑫商标事务所刘晓江所长。记者与刘所长在网上查询后了解到,目前,只有一个名为郭丽珍的内蒙古人于2004年9月14日将“E0生态”进行了商标注册,商标类别是19类:半成品木材、胶合板、纤维板,所有者并不是企业。对此,莱茵阳光地板厂家有关人士解释说,他们正与郭女士进行商标转让的协商,近三四日内就会定下此事。
刘所长则称,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必须经过国家商标总局的核准进行更名,转让程序才最终完成。在此之前,受让人便发函到相关企业维权的做法不妥当。刘所长还指出,即便是已经更名后,按照《商标法》规定,其他厂家也可以称自己生产的地板符合E0标准。另外,由于E0只是一个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不具有显著性,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也可以注册“XXE0”商标,而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被警告厂家不认侵权
对于这封指责其继续使用“E0”标志就属侵权行为的律师函,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总经理岳敬表示,对此律师函她并未太放在心上。经过严格的检验,圣象地板早已被认定为符合“E0”级标准。
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关注的是E0给他们带来的消费利益。强化木地板行业的经营者应该把生产更为健康的E0级产品当作自己对消费者健康消费需求的责任。并且,有关专家已经明确表示,即将出台的新的强化木地板健康标准中,E0的限量值很可能定在E0≤0.5 mg/L的水平上,不能承诺满足这个指标的产品将不能再称作是“E0”产品;强化木地板产品95%以上的固形物是基材,因此,基材的健康等级决定了产品的健康等级,只有基材符合E0标准,产品才能真正符合E0健康标准;“E0”是一种承诺,或者是一种诚信,它绝不能仅仅成为一种用来宣传的口号,生产E0产品的企业必须书面承诺每一片产品都符合这个健康标准,并能长时期为自己的这一承诺负责,这是企业的诚信和责任。
“菲林格尔”地板哈市分公司总经理李金良表示,他未接到厂家任何不能继续使用“E0”标志的通知,他仍在继续使用此标志,对其他厂家发出的律师函并不关心。(记者 周 围)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