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又一告“奥克斯汽车”案开庭
〖2005-11-8 1:20: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11月1日上午,北京市崇文法院开庭审理奥克斯车主状告奥克斯汽车经销商、生产商的案件。目前北京已有10名“奥克斯”车主在3家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告均称没责任在法庭上,第一被告北京天雨流芳商贸公司、第二被告沈阳富桑黑豹汽车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宁波奥克斯公司的代理人,分别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被告北京奥克斯汽车经销商---北京天雨流芳商贸公司认为,其销售行为、公司的资质均是符合有关法律的。他们在消费者购买车辆时,明确告诉消费者,该车虽名称叫做奥克斯汽车,但实际是由沈阳富桑黑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并在交付汽车前的验车环节中,打开过汽车的前盖,在消费者确认是黑豹汽车无误后,才产生买卖行为,消费者是知情的。且他们向消费者提供的宣传材料都是由沈阳奥克斯提供,他们自己从来没有在宣传上有过任何夸张和虚构,故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第二被告沈阳富桑黑豹汽车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的企业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的合法汽车生产企业,拥有合法的商标注册。他们只负责生产组装汽车,销售和宣传环节均由沈阳奥克斯负责。另外,沈阳奥克斯是沈阳富桑黑豹的股东之一,享有使用"奥克斯"、"黑豹"、"涂锐"等商标的权利,且企业在与经销商的买卖行为中已经明确告诉对方有关车辆的名称,故不对消费者构成侵权。
但随后原告所出具的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之间的经销合同中,明确显示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的区域经销商,负责奥克斯汽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解释是,那只是一纸文字,并不能代表双方的真正买卖行为。
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的代理人称,他们作为沈阳富桑黑豹汽车的股东之一,会对他们所生产的汽车负责任。消费者在购买黑豹车时,经销商所开具的发票上已经很明确地告知是黑豹牌汽车。且在验车的时候,经销商再次明确地告诉消费者,该款车是黑豹汽车,而并非奥克斯汽车。作为企业,他们已经完全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沈阳奥克斯汽车公司承认黑豹汽车在质量上存在问题,但都是小问题。沈阳奥克斯汽车公司表示,目前奥克斯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设有维修点,配件也十分充足,消费者可以去那里维修或换件。
消费者坚持维权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原告之一的奥克斯汽车车主柴女士。她表示,不管维权的道路有多艰难,她都将坚持下去,绝不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低头。她认为上述四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已经到了道德沦丧的地步。同时,她呼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早日出台,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表示事实很清楚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李先生。李先生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属于合同纠纷。消费者在与销售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以及四个被告在产品的宣传上,均使用了"奥克斯"的商标和字样,所以"奥克斯汽车"的问题,四被告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汽车的生产企业沈阳奥克斯汽车公司(宁波奥克斯的子公司)并不具有生产汽车所应具备的生产资格,属于非法生产,产品则属于非法产品,从而还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陈鸣涛 王春宝)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