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与“长白冰川”是否侵权?

〖2005-11-7 9:4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6日8时30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哈尔滨啤酒(延吉)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佰蓝饮品有限公司(原延吉市南山山泉有限公司)“冰川”与“长白冰川”商标侵权争议一案。在庭审上,双方就该案是否在法院受理范围、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法庭陈述各有理由

  哈尔滨啤酒(延吉)有限公司(以下称哈啤公司)首先陈述了其诉讼理由,“长白冰川”的商标对“冰川”的商标构成侵权,误导了消费者,给该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要求撤消佰蓝公司“长白冰川”现用一切商标,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针对哈啤公司的陈述,佰蓝公司以3个理由进行了辩驳。理由一,该公司认为,此案不应是法院受理范围;理由二,从商标上看,两公司的注册商标从字体、字型到商标图案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不侵权;理由三,商标注册的不是同类产品,更不存在侵权问题。

  《商标法》规定起争议 程序先后法院定夺

  在法庭答辩阶段,双方就佰蓝公司的辩驳理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佰蓝公司认为,此案不在法院受理范围的原因是,《商标法》明确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哈啤公司对佰蓝公司提出的《商标法》中的规定则理解为,规定中说“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但没说“应当”,所以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佰蓝公司认为,《商标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就应该遵守。此外,法律还有它的逻辑性,应当先裁定后,再诉讼至法院。

  两公司“咬文嚼字”,对字型、图案说法不同

  在商标的字体、字型、图案上,两公司的争议可谓达到了“咬文嚼字”的程度。哈啤公司认为,从两公司商标上看,字体首先都是隶书,字型相同,字间相同。从局部上看,它与“冰川”商标有很大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佰蓝公司则认为,虽然两公司都用“冰川”两字,但在字体上,哈啤的“冰川”是扁而变形的字,字的每一笔划都是公开的,字体并不是隶书。而“长白冰川”,每个字的笔划都是连在一起的,讲究流畅。在读音上虽然都是“冰川”,但全国叫“冰川”的就有好几家,“昆明冰川”、“南极冰川”等数不胜数。因此,在字音上也不属侵权。在商标图案上,“长白冰川”属于组合型立体商标,与“冰川”图案大相径庭。

  哈啤公司认为,商标侵权不应一概而论,应看一般百姓的认知力,《商标法》中也有关于这样的规定。此外,尽管在外地也有“冰川”商标,但在民事诉讼中,注重的是“告”,因此其他“冰川”与本案无关。

  对酒类批发部的证言,佰蓝公司难以接受

  在法庭举证阶段,哈啤公司举出了6样证据,分别为双方商标注册证、注册号码、发票等,这几项是为了证明在“冰川”注册于“长白冰川”之前。“长白冰川”已投入市场使用。其次为酒类批发部业主证言,意在证明,大家都认为“长白冰川”为冰川酒厂所制造。针对酒类批发部业主的证言,佰蓝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如果大街上每一个人都能成为证人,庭审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佰蓝公司认为,其商标并没有侵权,要求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场唇枪舌战的激烈辩论持续近两个小时,到底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等待判决。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