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康”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2005-11-3 8: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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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两闽企为“惠尔康”商标的归属问题争斗了十年,这一悬疑近日尘埃落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日传出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惠尔康”商标应归属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惠尔康”)。

    该判决生效意味着,“厦门惠尔康”就是“惠尔康”商标的真正主人。

    早在2003年,“厦门惠尔康”以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州维他龙”)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厦门惠尔康”胜诉。“福州维他龙”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年12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并发回重审。

    此次判决,为重审后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厦门惠尔康”拥有的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在福建乃至全国都有较大知名度;“厦门惠尔康”对该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福州维他龙”未经“厦门惠尔康”许可,在其销售的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厦门惠尔康”极其相似的包装图案、色彩和文字结构,该行为误导消费者,造成两者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于是,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州维他龙”立即停止对“厦门惠尔康”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惠尔康”损失10万元。

    新闻背景

   “惠尔康”商标之争由来已久。早在1994年,“厦门惠尔康”在饮料上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时,由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了“惠尔康HEK”商标,国家商标局以“豆乳”与“饮料”类似为由,驳回了其申请。 

    1995年,“福州维他龙”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32类“惠尔康”商标,但同样申请未果。 

    1996年底,“厦门惠尔康”得知天津惠尔康已于1996年4月30日注销,公章已收缴,便重新申请注册,却发现“福州维他龙”在1997年6月10日与天津惠尔康办理了商标转让事宜,第二次申请又被驳回。

    此间,为争夺“惠尔康”商标,“厦门惠尔康”和“福州维他龙”两家企业还多次将战场开辟到法院。 

    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为,即使企业商标未注册,但只要被评为驰名商标,即可撤销他人原来抢注的商标。 

    2002年12月25日,“厦门惠尔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自己使用的“惠尔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撤销“福州维他龙”的“惠尔康”商标。

    2004年7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认定,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等商品上使用的“惠尔康”商标为“驰名商标”。
                                                                                             (记者 陈艳 通讯员 曹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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