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字号冲突何时了?

〖2005-11-1 23:4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商标和字号的冲突已成为一个不能拖延的问题了!日前,记者走访知识产权代理界了解到,商标与字号的冲突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大幅度增长,而且在行为方式上不断翻新,这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商标与字号的冲突如果再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引发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科学、合理的解决冲突的规则。

  商标与字号冲突愈演愈烈

  据介绍,由于商标与字号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形象,注册商标又无法依据《商标法》主张与其标识相同的字号权无效,因字号权的效力直接来自《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近年关于企业名称被抢注成商标权、与注册商标相近或相似的企业字号被登记等类纠纷在全国发生多起。

  比如,广州市引起轰动的“圣安娜”商标与商号冲突案件,集佳与博导集佳商标与字号冲突、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注册了“张小泉”商标,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则一直沿用“张小泉”的字号,两者之间的官司断断续续打了6年,商标字号冲突产生问题之严重,于此可见一斑。此外,著名高科技企业“清华同方”被几十上百个名称中含“同方”、叫“清华”的企业团团包围,令“清华同方”苦不堪言;十几家电工企业把广东顺德松本电工有限公司的“松本”商标当作字号,中信、雅戈尔、苏泊尔、李锦记、吴良材、小绍兴、杉杉等无不为商标与字号冲突烦恼。

  两者缘何造成冲突?

  广东省商标商务所所长董宜东介绍,我国目前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管理分属两个系统: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商标授予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是否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后方予注册,故注册商标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效力;而企业名称实行地域性的分级注册和管理,字号的检索范围只局限在当地,故只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有效。

  据了解,正是基于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之间尚不能交叉检索,各自民事权利的获得来自不同部门法的规定,并且这些法律部门在效力等级上不存在上下位的隶属关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将他人商号作为禁止注册的商标的“在先权利”。这种企业登记管理与商标注册脱节的管理模式,客观上为恶意抢注或登记者提供了合法的机会。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不衔接、不统一的现状,造成商标与字号冲突形式上的合法,使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化。

  此外,北京集佳公司广州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商女士还分析道,造成两者冲突还源于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商标权的客体为各类标志,如文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等信息附着的基本对象,而字号权同样要用这些要素表达,发生权利的对立就在所难免。一些出名的企业商标信誉越高,就会使一些商家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傍个名牌吸引消费者。那些把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字号的企业大都有主观故意或主观恶意,企图搭名牌的便车,侵占名牌企业千辛万苦开拓的市场。

  可行途径

  三种暂行办法 解决现行冲突

  商标与字号冲突是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诸多权利冲突中最为严重的现象,它所造成的影响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业内人士介绍以下方法,解决冲突目前可能采用的法律手段有如下3种:

  1.权利确立。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后权利取得时,由有关部门审查其注册的合法性,主要是依据法律与检索;二是在权利合法取得后,当有关部门发现已存权利不当时,可以予以撤销。有关部门在承办相关案件时也可以对权利是否合法进行主动确认。

  2.异议制度。特点是在授予新权利之前的一定时间内,任何人可直接向授予新权利的部门提出授权不当的理由,受理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处理。目前在商标注册的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异议程序。在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的系统中,只规定企业字号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对侵权字号进行处理,未规定企业字号侵害其他合法权利时的处理方法。

  3.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所有的冲突均可以通过一方提出指控,另一方做出答辩,最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权加以解决。例如: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使用相同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和使用非商标文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集佳起诉博导集佳。

  专家建议

  尽快完善立法 解决冲突

  据悉,目前各界均呼吁,通过制度的设计健全法律,以有效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机构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一,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实现体系化,将商标与字号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中。承认商标与商号均产生民事权利,两者应受到平等保护,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议范畴的同时,在处理问题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商标、字号等权利体系的立法上应当对禁止恶意取得原则、权利在先原则和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等三大原则加以明确,以便在进行执法或者其他立法的过程中有所遵循。

  同时参照《商标法》的规定与实践,可规定在冲突请求保护在先权利的时间要求期间,即在先商标权利人在他人登记字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保护请求,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大范围的保护。

  第二,改革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把企业名称登记权限逐步向较高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归,扩大计算机联网检索。如在企业字号的检索系统中增加注册商标的内容、在商标检索系统中增加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字号等,对于减少权利冲突,化解不必要的纠纷是会有帮助。(记者李智慧 通讯员李宏广)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