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崔元于2005年10月10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3日,家住长垣县恼里镇的农民崔元冒用长垣县恼里镇龙相村村民崔某的名义,以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青岛海利来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两台“圣起”牌(注册商标)起重机合同,标的为30万元。而后崔国计以19.4万元的价格在河南省力神起重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与合同约定型号相同的两台“力神”牌起重机,并在他处购买了伪造的“圣起”商标标牌,未经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许可,安装在“力神”起重机上,于2005年3月10日将两台假冒“圣起”牌的起重机交付给青岛海利来橡胶机械有限公司,花去运输费7000元,安装费3000元。崔元得到货款2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元的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上缴国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韩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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