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侵权 被举报企业索赔1元名誉损失费
〖2005-10-15 18:0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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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核心提示
怀疑对方产品商标侵权,向工商部门举报;执法人员进入企业调查后,发现举报内容不实。被举报企业又将举报企业告上法院,索要名誉权,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
记者从石狮市法院获悉,9月30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请求。10月9日,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院。
举报对方商标侵权
工商人员查无实据
同为电子生产企业,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经营范围是日用品塑料制品、塑料玩具加工制造;而石狮市信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经营范围为电子钟、表、电子计算器、电子玩具加工、制造等。
2005年4月15日,信佳向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近期以来,信佳在市场上发现由龙盛制造并销售的电子钟表产品,所使用的商标“XINJIA”与信佳所拥有的注册商标“XINJIA”相同,其产品种类也相同。信佳认为,龙盛的行为已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要求责令龙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等。
当日上午10时许,石狮工商检查大队接到举报后,出动执法人员到龙盛进行检查。经查实,工商执法人员没能找到举报内容的有关证据。
一审判举报方败诉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4月25日,龙盛以名誉遭受侵害为由,将信佳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龙盛名誉损失费1元。
9月30日,石狮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信佳侵害了原告龙盛的名誉权,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龙盛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元。
10月9日,信佳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庭把工商部门行使查处行为的后果,转移给信佳承担的认定是错误的;同时,认定信佳侵犯龙盛名誉权,也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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