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舟赤裸裸诋毁联想 谁给它壮胆?

〖2005-10-15 17:5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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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年初的惠普在我国台湾地区刊登广告攻击联想事件就引起了很大轰动,相比之下,神舟跟惠普完全不是同一重量级的,如今却更加赤裸裸地把联想产品拿来对比做广告。

  据报道,2005年10月13日深圳神舟电脑公司在该公司的新品发布会上散发一份了一份将自己的产品与其它产品进行对比的宣传单。 
该宣传单使用优雅Q300P与一款被称为“联X 天Y200D”的机型从产品规格、性能到价格进行了全面对比,并在在宣传页上刊登了两款产品的对比图片。由于这款被称为“联X 天Y200D”的产品与联想公司出品的天逸200D从外观到配置都十分相似,尤其是在宣传单上所采用的对比产品图片有比较明显的“Lenovo”商标,让人就很容易想到是联想。

  神舟在广告市场一向出手不凡,低价入市,不久前签约超女李宇春就引起广泛关注,如此的一个对比广告把联想牵扯进来,会不会引起联想的反击,引起更大的轰动呢?

  比较广告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高路洁会把其与普通牙膏对比,只是目标不够直接明确,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可是神舟却直接把对比的矛头指向了联想,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但比较广告我国广告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能援引《广告法》第十二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禁止使用比较广告,在实际生活中也可能有很多合法的比较广告存在。法律所不容的是广告主对竞争对手进行贬损或诋毁,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比较广告。

  这样看来,神舟如果因为这则广告遭到联想的反击,背负更大的法律责任的话,必须是有一个构成条件:神舟贬低了联想的商品。因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才会构成侵权的比较广告,是虚假广告的一种,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神舟把自己的产品优雅Q300P与一款被称为“联X 天Y200D”的机型从产品规格、性能到价格进行了全面对比,并在在宣传页上刊登了两款产品的对比图片,如果是按照事实来陈述的话,没有捏造、散布任何虚假事实,并不构成侵权,说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是站不住脚的。

  判断神舟这款对比宣传广告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的竞争,必须全面审查广告内容中是否有对联想产品的信息进行捏造。从媒体所提供的照片来看,神舟只是把双方的真实客观数据摆放在一起对比,并没有故意贬低联想的产品。所以,神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非常小。

  在法律上不违法,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神舟此举在市场竞争上透露出的不理性。把国产PC名牌的代表拿来对比,证明自己的产品配置高、价格低,无疑就是为了给自己脸上贴金。与联想的产品一对比,还有可能弄巧成拙,让消费者更加不放心,如此低的价格会买来如此高的配置,质量会怎么样?所以当神舟聘用超女李宇春作为形象代言人的时候,有一篇《神舟签约“超女”:你滥 我比你还滥!》受到广泛关注,就是这种心态的真实写照。但愿神舟回到理性竞争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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