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驰名” 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2005-10-7 10:0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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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福建省石狮市一家知名企业的经销商在发布户外广告时,将其在皮鞋类产品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随意“共享”给同一品牌的不同商品———男装,被当地一些媒体和消费者指责为滥用驰名商标。泉州市工商局有关人士指出,随意扩大“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属于夸大宣传,有商业欺诈之嫌,一经发现将立即查处。

  近年来,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了不少驰名商标。有的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在宣传中笼统地称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未注明是哪一类别,这就使很多受众不太清楚究竟该驰名商标指的是何类商品。

  陈先生是泉州的一位高级白领,对各种消费品的品牌档次要求颇高。有一次,营业员向他推荐了一款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某品牌领带。陈先生觉得不错,就买了一条。没想到,很多朋友见到那条领带后都惊讶地说,只知道该品牌皮鞋是驰名商标,没听说还有领带。陈先生上网一查,果不其然:原来该品牌领带是后来才开发生产的新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非常短,不过是借助了其同一品牌皮鞋类驰名商标的“光环”。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有过类似陈先生的遭遇。某一件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人们往往容易将其“光环”无限扩大,形成一种“以点概面”的主观印象。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客观上能够给企业和产品带来种种好处,于是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便盲目、随意地将某一类已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不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嫁接”到其生产的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希望借助驰名商标的名气扩大新品的影响力,以抢占市场。

  业内有关专家指出,出现这种现象,有的是企业不懂驰名商标特有的法律意义,有的企业则是明知故犯。殊不知,长此下去,最终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的利益。因为随着消费者法制意识的提高,这种行为必将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必然对企业形象有所影响。同时,这种行为对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审查某一商品是否真的是驰名商标商品。消费者很容易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以为新产品同样属于驰名商标商品,从而决定购买。一旦驰名商标所有人研发、生产的新产品质量低劣,就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泉州市工商局商广科的负责人表示,任意扩大“驰名商标”的外延是一种夸大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广告,有欺诈之嫌,消费者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可以投诉,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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