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出版社"兔子小跑图"终审判侵权
〖2005-10-7 9:2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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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备受各方广泛关注的彼得兔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使用“兔子小跑图形”标志侵犯了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诉讼案件。这是中英两国的出版界巨头的一次直接交锋,这一案件引发了多家媒体对限制他人以商标方式使用文学及美术作品是否会影响该作品的传播等问题的激烈争论,该案还突出反映了商标的正当使用等商标理论界的一些热点问题,曾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2003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10800套彼得兔系列丛书。该系列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页码等显著位置使用“兔子小跑图形”标志。2003年4月初,拥有“兔子小跑图”商标专用权的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以社科出版社商标侵权为由,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8月27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社科出版社商标侵权,决定没收社科出版社的侵权图书并处以罚款。10月27日,社科出版社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理决定。社科出版社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兔子小跑图”是一幅公有版权的作品,在其编辑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上,将该作品用作书名和装帧使用,属正当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犯沃恩公司的商标权,并于12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社科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各方再次围绕社科出版社对“兔子小跑图”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二审法院充分注意了“兔子小跑图”属于合法注册的商标,社科出版社对其的使用方式,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围,最终依法认定社科出版社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翔律师告诉记者,正当使用商标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首先要确认使用的商标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商标,其次要注意使用的方式是否正当。可以正当使用的商标具有功能性,在注册前存在社会公众合法使用权,为了解决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众权的矛盾才规定这样的商标可以正当使用。除此以外,其他商标都不可能正当使用。其次,对于可以正当使用的商标要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正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对于正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要严格掌握,不能滥用,必须要使用功能性商标描述商品的特点时,必须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通常的方式和行业惯例来使用。对于一些本不属于功能性商标的注册商标,且不可以商标方式使用,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通过本案,马翔律师提醒各出版商在装帧设计图书时,一定要对所使用的图案、文字等进行商标查询。对他人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图案、文字,要主动规避。对确需使用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以正当的方式使用,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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