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赢了商标侵权官司

〖2005-10-1 18: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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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一家注册了“梦洁”(正楷文字)商标的公司,在产品中却使用“梦洁”(艺术体)商标,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日前已经审结,被告被判向原告赔偿6000元。
  
   “梦洁”杀虫剂依样画葫芦

    1998年6月,长沙市梦洁绗缝制品实业公司申请注册了“梦洁”(艺术体)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即垫褥、非医用气垫、垫枕等商品。200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它为驰名商标。

    2000年8月7日,浙江义乌市小娇娇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梦洁”(正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即空气清新剂、空气净化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蚊香、杀虫剂等商品。

    2004年6月13日、7月8日,梦洁公司在长沙高桥大市场某公司购买了娇娇公司生产的“梦洁”(艺术体)空气清新剂和高效气雾杀虫剂等日化商品。经比对,其使用的“梦洁”商标与梦洁公司的注册商标“梦洁”(艺术体)在字体、组合及颜色上相同。

    梦洁公司为此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梦洁”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娇娇公司侵犯驰名商标权

    长沙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娇娇公司的“梦洁”注册商标是否应被撤销,应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而不应由法院受理。梦洁公司拥有的“梦洁”(艺术体)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娇娇公司虽然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梦洁”(正楷文字)商标,但其在日化商品上突出使用“梦洁”(艺术体)商标,与梦洁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字体、组合、颜色上相同,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故娇娇公司侵犯了梦洁公司的驰名商标权。

    法院最终判决:娇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梦洁”(艺术体)注册商标的空气清新剂、高效气雾杀虫剂等日化商品,并赔偿梦洁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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