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商标“克”字之争

〖2005-9-30 8:3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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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今年6月,快克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目前国内惟一的感冒药中国驰名商标。为了捍卫品牌荣誉,从8月开始,快克举起利剑,对“搭车品牌”进行跟踪围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感冒药不下百种,其中以“克”字结尾的感冒药就多达30余种,如新快克、中杰快克、哈森快克、新感快克、龙源快克、快日克、快必克等。 

  2005年8月3日,江苏省滨海县工商局就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杰快克感冒药侵犯海南快克药业公司的快克感冒胶囊商标专用权一事,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前,滨海县工商局认为,“中杰快克”侵犯了“快克”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滨亚医药公司(中杰快克的代理商)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5万元。听证会后,中杰快克是否对快克构成商标侵权,没有法律方面的明确说法。 

  对中杰快克的诉讼,是快克获“中国驰名商标”后的第一起反品牌侵权案件。 

  为此,记者采访了海南快克药业总经理郑志勇。 

  郑志勇说,目前我国感冒药市场有50亿元的市场份额品牌达几百种。如此大的市场蛋糕,吸引了一部分中小企业,而在竞争中不乏有浑水摸鱼者。很多无名药品有药无市,就打起“借船出海”的主意,利用一些知名药品品牌的近似名称,迷惑消费者,甚至迷惑渠道经销商。驰名药品在产品控制上的严格到位,赢得市场的认可,而“搭车”和“借船出海”的“药品,严重地干扰了市场。 

  而记者致电新乡中杰药业,市场部的人士表示,“中杰快克”商标对海南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他们认为,“中杰快克”与“快克”相比较,无论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从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来看,都不相似,普通的消费者行使一般的注意义务便能清楚地区分两个商标。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杰快克”商标与“快克”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代表滨亚医药的王凤毅律师表示,“中杰快克”与“快克”,无论是外观还是实质内容,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中杰快克”不对“快克”构成商标侵权。就像“泰克”与“康泰克”或“新康泰克”,“唐迪”与“嘉健唐迪”以及“敢克”与“嘉健敢克”等互不侵权案例一样。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而商标是否近似一般是以“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来判定的。类似于“中杰快克”和“快克”这样的商标纠纷是比较常见的,几乎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但认定的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另一方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同,双方提供的证据谁更具有说服力,谁就能获得执法部门的支持。 

  而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人士介绍,中国法律给予中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而且这种侵权的追溯,不受普通商标5年时间的限制。 

  目前,快克诉中杰快克案一直处于胶着状态。此前,关于快克与哈森快克的纠纷刚刚了结,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两家企业自愿达成协议,哈森快克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哈森快克药品,不再使用哈森快克商标(包括商品名称、装潢),并向国家商标局自愿撤回哈森快克商标注册申请,自愿赔偿快克损失5万元。不过,法院当时也没有明确作出“哈森快克”侵犯“快克”注册商标权的裁定,或许正是这一点,为此次“中杰快克”侵权案留下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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