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侵权被判赔760万
〖2005-9-30 8:2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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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立邦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令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分别就“永得丽”、“美得丽”两案件各赔偿原告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和180万元,共计76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二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保赐利公司注册商标“永得丽”、“美得丽”相同的商标,造成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关于享有在先权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考虑到立邦商标本身的知名度,消费者购买同一种商品时较多地关注“立邦”商标;同时考虑到立邦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作为同行业生产企业的原告保赐利公司对被告立邦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知道,对侵权赔偿数额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不予考虑,并酌情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
法院宣判后,原告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对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立邦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的结果表示满意,但认为判令赔偿的数额较少。而作为被告的立邦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他们将在收到书面判决书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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