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排骨”告赢前儿媳

〖2005-9-29 8:2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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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备受关注的“廖排骨”掌门人廖开泰状告前儿媳沈女士不正当竞争案画上句号。昨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沈店招上使用“廖排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沈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廖排骨”字号、停止使用写有“廖排骨”字样的店招、牌匾和奖给廖开泰或廖排骨餐馆的奖牌组成的店面装饰,同时赔偿廖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报纸上赔礼道歉。

    “廖排骨”掌门人廖开泰起诉称,“廖排骨”是廖家独创的祖传地方名小吃。早在1999年,廖开泰就对“廖排骨”进行商标注册,并对店招和食品包装设计图案进行版权登记。经营过程中,“廖排骨”也先后获得很多奖项和荣誉称号。

    后来,廖开泰发现,其长子的前妻沈某离婚后,却在成都开设“廖排骨”店,大肆冒用其字号、注册商标以及知名服务的名称及装潢,销售“廖排骨”鲜卤食品。“沈并没有得到我的许可。”廖开泰认为,沈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2002年7月,廖开泰将前儿媳沈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停止使用带有“廖排骨”字号的企业名称、店招、牌匾以及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宣传品,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沈在法庭上却辩称,廖开泰曾授权她在建设南一路使用“廖排骨”注册商标一套,所以她有权使用“廖排骨”注册商标以及店招、牌匾、奖牌等,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认为,廖开泰尽管将“廖排骨”商标一套许可给沈使用,沈却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其使用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沈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沈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廖排骨”字号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审理后,认定沈女士店招上使用与廖开泰近似“廖排骨”店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省高院综合侵权时间等情节后,认为赔偿金额调整为5万元更为恰当,遂将赔偿金额由一审的15万元调整为5万元,其余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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