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快克事件”频发折射药品侵权之痛

〖2005-9-27 20:2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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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目前,抗感冒药销售额约占非处方药品零售总额的15%,中国感冒药市场几乎有50亿元的市场份额,是继保健品类(31.3%)之后销售额最大的一类更能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药品。如此大的市场蛋糕,同样吸引了一部分中小企业,而在竞争中又不乏浑水摸鱼甚而违规违法的现象。

    “快克”屡遭“搭车品牌”侵权

    日前,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工商局就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杰快克”感冒药侵犯海南快克药业公司的“快克”感冒胶囊商标专用权一事举行听证会。而就在6月,“快克”刚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使得“中杰快克”成为“快克”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的第一起反品牌侵权保护案件。

    如今,非处方药的销售模式相对处方药品更加趋向于药店零售化,目前抗感冒药销售额约占非处方药品零售总额的15%,中国感冒药市场几乎有50亿元的市场份额,是继保健品类(31.3%)之后销售额最大的一类更能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药品。如此大的市场蛋糕,同样吸引了一部分中小企业,而在竞争中又不乏浑水摸鱼甚而违规违法的现象。很多无名药品有药无市,就打起“借船出海”傍名牌的主意,利用一些知名药品品牌的近似名称迷惑消费者,甚至是迷惑渠道经销商。例如,有小药厂生产的“新快克”还公然打出“快克换代产品”的宣传口号,当执法人员到其经销连锁药店稽查此事时,药店负责人吃惊地问:“难道‘新快克’不是‘快克’的新产品吗?” 

    “中杰快克”事件如今已尘埃落定。无独有偶,“快克”的另一起被侵权案件最近也水落石出。今年4月29日,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了金华市泰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吉林延边益桥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快必克”牌速效伤风胶囊所使用的商标,且包装与“快克”类似,就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经过工商人员仔细察看和辨认,发现金华市泰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快必克”牌速效伤风胶囊所注册的商标是“图门”。从两种药品的说明书上看,基本上是同样的药品,且功用、疗效也基本相同,从商标标识上看两种也相近似、没有多大差别。“快必克”所注册的商标是“图门”,经过分析,执法人员认定“快必克”之所以如此包装,其用意是想借用“快克”的知名度搭销售渠道的“快车”。金华市工商局随即就该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示。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经批复认定延边某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在其感冒药上使用的“快必克”商标与“快克”商标构成了近似,其行为已属侵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感冒药不下百种,其中以“克”结尾的感冒药就多达30余种。而“快克”作为该处方的国家标准起草者、目前国内惟一的感冒药中国驰名商标,却面临着概念被混淆、市场被分割的种种危机,如“新快克”、“中杰快克”、“新感快克”、“龙源快克”、“快日克”、“快必克”等等。

    “驰名商标”呼唤健全监督机制

    海南快克药业总经理郑志勇说,“搭车品牌”药品的出现不仅伤害了正常的企业发展,更对消费者的正常用药造成了伤害。在药品的质量和疗效控制上,各药品的差异确实存在。例如,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生活》栏目调查报道,胶囊原料明胶——绝大多数来自河北某地,有不法分子大量使用低成本的皮革下脚料当药品原料。皮革加工过程中含有大量的铬和砷等对人体有害的矿物质,对人体危害大,消费者服用后对身体的影响可想而知。而快克采用的胶囊则来自美国辉瑞制药的在华工厂,该工厂的产品是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标准胶囊。仅此一项,快克每年就会在小小的胶囊上多花费上千万元原料成本。驰名药品在产品控制上的严格到位赢得了市场认可,而“搭车品牌”只套用处方、不套用质量控制,只是在渠道经销上做文章,例如增加医药销售终端回扣点等手段,有的地区销售居然与被模仿品牌并驾齐驱,严重干扰了药品市场秩序。

    在此次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工商局的听证会上,经销商滨亚医药和新乡中杰公司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2004年7月26日根据对新乡中杰提出的“中杰快克”注册申请予以受理,虽未正式通过,但至今未被驳回。由此,他们认为“中杰快克”商标并未侵犯亚洲制药公司“快克”商标的专用权。根据相关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评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都具有“不予注册”的认定权。“不予注册”包括驳回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商标,其中撤销注册商标可采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实施侵犯已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应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正是得到了国家法律更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快克”才能在“中杰”事件中显得底气更足。

    有关人士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综合治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增强全社会的药品安全意识;按照一个部门监管一个环节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明确责任。只有这样,更多的“中国驰名商标”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毕竟,“中国驰名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一方面是企业利益,是对企业长期品牌经营良好成果的肯定。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侵权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模糊认识打品牌“擦边球”损害消费者,最终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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