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汽车状告“吉利”衬衣侵权
〖2005-9-23 11:3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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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米
人们熟知的吉利汽车,咋就变成了穿在身上的衬衣?昨天(22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状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一案。原告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外,还请求法院确认“吉利”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1994年11月4日,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吉利”商标,1996年9月28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吉利”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1998年8月28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吉利”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被告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并在2004年11月26日出版的《春城晚报》B10版发布促销广告。
原告认为吉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形象,“吉利”已成为高品质、国际化的中国著名桥车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宣传、销售吉利衬衣的时间不长,销售范围不广,因此,影响并不恶劣。吉利集团生产的是汽车,而该公司生产的是衬衣,因此不认为是侵权。
昆明中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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