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莞两公司商标侵权官司审理终结
〖2005-9-15 15:4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深圳、东莞两肥料公司因商标问题对簿公堂,近日此案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公司)告东莞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成立。
原告
“涂层蓝复肥”名称侵权
原告诉称:2000年5月19日,原告芭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蓝复”商标,经核准享有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01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止,核准使用的商标为第1类。然而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福利龙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生产了以“涂层蓝复肥”为产品名称的复合肥,在各地销售,因此认为被告这种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侵害原告合法取得的“蓝复”商标专用权,而且造成原告该类产品的销售量大幅下降。因此诉上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蓝复”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被告
“复肥”是一种产品术语
被告则认为自己不存在原告指称的侵权行为,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合法的,因为不仅自己享有的商标权是经过国家工商局核准的,并经广东省农业厅登记许可,批准程序合法;而且在包装袋上使用“涂层蓝复肥”,涂层蓝是商标,复肥是一种产品术语,在2000年之前就已经使用。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注册商标的字体与被告产品的字体有很大区别,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也不是著名商标,保护是有限度的。因此被告并无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
两商标并不一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分析,被告商品名称“涂层蓝复肥”中虽含有“蓝复”二字,但不足以造成误认。另外,法院采信被告提供的关于“复肥”是“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简称的证据,认定“复肥”为商品种类简称,被告并没有将“蓝复”二字与其他文字割裂开来从而暗示原告商品与被告商品存在某种联系。同时,在被告商品“涂层蓝复肥”的包装装潢上,其字形字体都与原告商标“蓝复”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不能成立。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