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状告“快可”商标侵权一案日前有了结果。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海口琼山金花快可卫生用品经销部(下称金花快可)所使用的“快可”商标,已对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亚洲制药公司)所取得的“快克”商标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据了解,200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的“快可”牌卫生纸,其“快可”标识与原告所使用的“快克”商标相同,且被告使用的“快可”商号与原告的“快克”商标读音相似,遂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犯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含有“快可”文字的商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海口中院于2005年2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当日辩称,其生产、销售的卫生纸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药品属不同商品,故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据法院查明,原告亚洲制药公司1992年1月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快克”商标。同年8月10日,原告使用的“快克”商标取得了专用权。自1997年起至2002年,原告先后通过国内多家主流媒体以各种形式发布广告,对其“快克”产品进行宣传,支付逾亿元的广告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快克”商标已持续13年,且投入逾亿元的宣传广告费用,加之“快克”商标曾先后获得“2001年度海南消费者满意品牌”等荣誉,2003年4月又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故应认定“快克”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利用“快克”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在其生产、销售的卫生纸上使用“快可”作为其商品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快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和不正当竞争。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后果不明显,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000元。法院还认为,被告使用的商号是“金花快可”而非单独的“快可”字样,不至于误导公众,仍可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