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商标权纠纷案,在经过陕西省一、二审两级法院长达3年的审理和数次论证之后,终审判决艰难地诞生了。然而,就在这份来之不易的终审判决下达仅仅41天后,陕西省高级法院却以一纸裁定推翻了自己刚刚做出的终审判决,其“纠错"速度与审理速度形成了强烈反差,令案内案外人士疑惑不解。
到目前为止,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目前尚难定论。但是,除了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这样的法律层面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法院的终审权与司法监督权如何协调?
近日,西部最大的羊毛制衣企业榆林羊老大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飞怀着悲愤的心情向记者表示,因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推翻了由其自己在41天前刚刚做出的终审判决,使榆林羊老大与当地4万余户农民签订的羊毛收购计划被迫取消、与全国316家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合同被迫终止、在上海浦东刚刚兴建的上海羊老大公司即将夭折、在家乡榆林建立“羊老大工业园"的在建工程陷入瘫痪。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商标纠纷呢?
3年诉讼法院最终确认“羊老大”
为了保护自己苦心经营的“羊老大"商标,榆林羊老大与北京“羊老大"开始了历经3年的诉讼。
2003年11月,榆林羊老大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北京羊老大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诉状中,榆林羊老大指出,尽管“羊老大"系列商标于2002年5月转让给了北京羊老大,但2002年4月20日,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之间还签订了一份联合声明,根据联合声明,北京羊老大愿将“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羊老大。因此,榆林羊老大认为,“羊老大"商标依然归自己所有,而北京羊老大则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2004年9月1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联合声明系有效合同,并据此认定联合声明中止了原告将商标转让给被告的合同行为。为此,法院判决北京羊老大持有的“羊老大”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榆林羊老大所有。
一审判决后,北京羊老大不服,并立刻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经历了长达3年的艰苦诉讼后,榆林羊老大终于盼来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今年5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羊老大三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榆林羊老大所有。
胜诉后的榆林羊老大决心大展鸿图,从上海、浙江采购的3000多万元服装面料运抵榆林、上海浦东的羊老大公司已经注册完毕、榆林羊老大工业园已破土动工、5000余万元的产品订单也已完成、与4万余户农民收购羊毛的计划也一一落实。
两公司争当“羊老大”
由陕北老区横山走出来的榆林羊老大集团公司,以其入股农民之多、涉及当地数万名农民利益之众、产品影响力波及西北、华北和东北等地区之广,而成为中国西部极具活力的民营企业。
据榆林羊老大董事长王飞介绍,“羊老大"商标早在1995年就由陕西榆林地区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使用,1997年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榆林羊老大公司正式取得了“羊老大"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起步后,为了使“羊老大"品牌能够早日走上规模发展的道路,2000年8月,现北京羊老大的法定代表人孙丽馨与王飞又决定把北京作为对外发展的窗口、榆林作为生产基地,重新融资成立了北京羊老大服装公司,并将“羊老大"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王飞称,由于“羊老大"商标知名度提升较快,后来北京羊老大用已经作废的假公章骗取了国家商标局的信任,秘密将“羊老大"的商标权持有人换成了北京羊老大公司,并以“商标证”遗失为由(实际在榆林羊老大之手)欺骗冒领了“羊老大"商标证。
“羊老大"商标被北京公司占有后,榆林羊老大公司遍及东北、华北和西北的3000余名销售人员、5000余万元产品以及300余家代理商一夜之间被各地工商机关查扣,北京羊老大的“打假维权"使真正享有“羊老大"商标权的榆林羊老大陷入了经营、发展的困境。
只有41天生命力的终审判决
就在榆林羊老大干劲倍增、大展鸿图之际,令榆林羊老大上千名员工不能相信的消息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出,法院一纸裁定宣布撤销终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王飞表示,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仅仅41天后就匆匆宣布撤销原判,与其受到的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有很大关系。
记者了解到,本案于今年5月24日做出终审判决后,6月8日,一场针对“羊老大"系列商标纠纷案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十几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人士指出,商标转让是商标局对当事人在商标转让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做出的行政行为,地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商标局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的做法值得商榷。如果这一判决生效,那么更多依据商标转让申请产生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结果将面临严峻考验。因为一旦相关权利人以与榆林羊老大相同的理由对商标转让提出诉讼,那么原有的转让申请便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结局势必会严重干扰商标局的商标转让核准工作。
另据《法制日报》报道,许多专家担心如果这个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正,将影响到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鉴于该案件所涉及相关问题的严重性,法学界部分在京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紧急呼吁,要求迅速纠正这一错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非常重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陕西高院尽快依据审查监督程序提供审查意见。陕西省的部分领导也对该案非常关注。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另组织合议庭再审此案。
探究 商标权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羊老大”商标之争发展到最后,演变成了“法院是否应该直接受理商标权转让纠纷,还是必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的问题。
备受挫折的榆林羊老大决定进京寻求法律帮助。8月14日,中国企业法律维权研讨会暨“羊老大”商标案专家论证会在中国企业家协会召开。与会专家、学者以“羊老大"商标归属争议案为例,探讨了商标权归属、转让中存在的争议、商标注册的行政确认权和民事诉讼管辖权与行政管辖等问题。
对于商标权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认为,这个案子根本的性质属于商标权转让纠纷,因而也就属于一个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因为商标权就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当然是民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民事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羊老大"商标转让在形式上没有问题,但事实上存在问题。这个转让应该说是有瑕疵,证据是不足的。凡是涉及到权属问题都应该是民事诉讼,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一审、二审来解决这样一个权属争议的问题。这个案件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是有道理、有根据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认为,法院直接受理商标权转让纠纷并没有超越管辖权限,并不是说所有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转让争议都要商评委先裁定后再去法院。从对43条的理解来看,对于商标的原始注册的争议需要经过商评委裁定后,再向法院起诉,但并不必然包括商标权转让的纠纷。这一结论同时得到了原北京市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永顺的认同。
到目前为止,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尚难定论。但是,除了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这样的法律层面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法院的终审权与司法监督权如何协调?
榆林羊老大的诉讼代理人李万耀律师表示,终审判决不终,榆林羊老大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又岂能由国家赔偿所填补?终审判决如此脆弱,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又如何培植呢?如果长达三年的审判换来的只能是“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结论,那么这个结论花费的时间和代价已远远超出了当事人所应花费的时间、精力和代价。司法判决给全社会人们所提供的是稳定的预期,当事人可以根据终审判决来安排自己未来的生产以及生活,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共识。
正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说,终审权的确立绝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不受监督。恰恰相反,这种监督必须要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专属性,决定了其他人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只能是侧面的、间接的。外界的监督和审视只能针对法官和审判过程,在任何时候监督权都不应该介入审判权甚至代行审判权。不管是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公众的监督,还是舆论的监督,都应该是对法官的监督、对司法过程的监督,而不能左右、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监督的结果是去追究枉法裁判者的责任,而不是改变判决结果。因为无论如何,审判权是属于法官的,终审权也一定是终止于司法过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