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舞鹤”告赢“东莞舞鹤”

〖2005-9-2 17: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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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使用他人商标侵权赔偿2万元
    
    东莞舞鹤日本料理店的字号因与深圳市舞鹤餐饮业公司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而被告上法庭。记者昨日(1日)获悉,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据悉,这是东莞首宗注册商标与个体工商户字号冲突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深圳市舞鹤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舞鹤MAIZURU”商标。

  被告朱×标是东莞市东城大道雍华庭舞鹤饮食店的业主,其饮食店于2001年成立,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其后,朱×标以“舞鹤日本料理”的名义对外营业,其中“舞鹤”文字的字体与大小与“日本料理”文字有显著区别,较为引人注目。

  2004年6月28日,朱×标与东城某电脑服务部业主吴×霞签订了一份《网页制作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吴×霞按朱×标提供的资料制作网页3页,并在东莞美食网上推广一年,网页的内容全部由朱×标提供,朱×标须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其后,吴×霞为朱×标制作网页并在东食网上进行了广告宣传,在该宣传网页中,比较突出地使用了“舞鹤”字样。原告方认为吴×霞构成共同侵权,也将其告上了法庭。

  2004年12月,原告委托了律师进行案件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舞鹤”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

  东莞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舞鹤公司的“舞鹤MAIZURU”商标获得注册的日期为2002年5月12日,迟于朱×标经营的“东莞市莞城舞鹤饮食店”之名称登记,因此朱×标将“舞鹤”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不构成对舞鹤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但朱×标将舞鹤公司的注册商标“舞鹤”二字突出地用于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容易使众产生误认与混淆,则构成对×鹤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被告朱×霞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来判断受委托的事项是否会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构成对舞鹤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此,东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标立即停止并取消在东莞美食网上对莞城舞鹤饮食店的不当宣传,被告朱×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案件诉讼费10081元,由原告舞鹤公司负担4081元,被告朱×标负担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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