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集团”果然非法 工商局责令禁止使用该名称

〖2005-9-1 22:0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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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9月1日,江苏电视台记者薛培接到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部门对他举报“旺旺集团”使用非法名称一案已查处结束。上海市工商局确认:“旺旺集团”这一多年使用的名称属于非法——未经工商登记即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局已责令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旺旺集团”这一名称。  

  今年2月22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江苏电视台记者薛培采写的《“旺旺”广告涉嫌迷信工商部门紧急“叫停”》一文,该文报道了南京市民对“旺旺集团”的电视广告《唐先生篇》的印象和评价,以及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负责人认为“旺旺”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7条,并表态会对“旺旺”广告叫停、调查的经过。  

  文章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但“旺旺集团”对薛培的报道非常不满,随后分别对境内外多家媒体指责这篇文章失实,并认为薛培撰写这篇报道是被竞争对手收买或有幕后操纵。  

  薛培同样不满“旺旺”的指责和发难。今年6月27日,他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旺旺集团名誉侵权,请求判令被告旺旺停止名誉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立案后,在向位于上海市虹许路558号的“旺旺集团”总部送达诉讼文书时,“旺旺集团”员工拒绝签收传票,其答复法院的理由是:上海市旺旺集团有限公司迄今没有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登记,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起诉“旺旺集团”属于主体错误。  

  薛培接获法院通知后,通过上海市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系统获悉:在上海市虹许路558号注册登记了一家名为“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的联系电话与所谓的“旺旺集团”总部的电话号码也是一致。在“旺旺集团”自己的网站公布的“走进旺旺—组织架构”的“中国大陆”企业名单中,“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也名列其中,地址、电话、网站、电子邮箱等完全一致。据网站资料显示,“旺旺集团”目前自称拥有“旺旺”商标,而 “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所使用的“旺旺”商标,也与其完全一致。  

  薛培认为,在上海市虹许路558号,确实存在并活跃着一个自称为所谓“旺旺集团”的不法公司,其使用未经合法登记的“旺旺集团”的公司字号,非法设立了企业网站,对外从事各种非法经营活动。而 “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也一直借用“旺旺集团”的招牌在运营。  

  据此,薛培向上海闵行法院提出了追加“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并同时向上海市闵行工商分局举报了“旺旺集团”未经登记,无证经营的情况。  

  但闵行法院在接获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后,不经审查,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先行裁定处理申请追加被告事项的法定程序,因而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闵行工商分局也对薛培的举报作出答复称:新加坡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很多子公司,位于虹许路558号的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是其中之一,为了统一对外称呼,该公司使用‘旺旺集团’的名称进行联络,并没有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在对虹许路558号的调查中,未发现来信举报反映的违法经营情况,故不予处理。

  但是原告认为:闵行工商分局的答复首先确认了虹许路558号确实存在着有人使用“旺旺集团”名称的事实,并认为被举报人只是使用“旺旺集团”的名称“进行联络”,并非违法经营,因而使用“旺旺集团”名称的做法是合法的。  

  于是原告不服闵行工商分局的结论,他认为任何人未经注册登记或批准,擅自使用“旺旺集团”的名称,开展任何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旺旺集团”的名称已不仅仅是为了“统一对外称呼”或简单用于所谓的“进行联络”,早已被违法者用于大量的“非法经营”之中。因此,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信访复查的要求。  

  上海市工商局在进行信访复查后,昨日重新确认原告的举报属实,工商部门答复说:“您对工商闵行分局处理有关旺旺集团是否注册的信访答复不满要求复查,经查,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旺旺集团未经工商登记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情况基本属实,我局已责令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旺旺集团名称。”  

  至此,薛培举报 “旺旺集团”名称非法一事,终于尘埃落定。但令被采访原告困惑的是,作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台资企业,多年来一直使用“旺旺集团”这一非法名称,从事各种活动,执法部门为何“没有及时发现或者予以制止”?  

  目前,薛培状告“旺旺集团”名誉侵权一案,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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