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商标也有学问
〖2005-8-30 14: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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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商标是向消费者明示自己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显著标志,知名商标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对消费者来说,知名商标就是信誉。目前,政府大力支持的"小老板工程"方兴未艾,但创建一个属于自己的知名商标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由此,不少创业者便想到这样一种办法:经过许可,使用别人的商标。
据悉,商标使用许可已越来越多地进入了普通创业者的经济生活,很多创业者也从中尝到了甜头,收获了创业成果。不过,工商有关人士也指出,商标使用许可某种意义上和商品代理一样,其使用范围、使用时限等是有区别的。在与商标持有者就商标使用签定协议时,一定要弄清楚商标使用许可的准确含义。
四方工商分局商标科日前就接受过这样一件咨询:去年底,做美容院生意的范女士看好了广州一家美容院的服务商标,与对方商谈中了解到,该美容院已在全国十几个城市各许可了一家美容院使用该商标,且经营得都不错。这家美容院的负责人认为,青岛经营环境好,之前也没有人使用这一商标经营,肯定没问题。范女士也觉得很可行,便交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踌躇满志地开始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半年下来,收益确实不错,范女士信心倍增。
不料,近几个月,范女士的美容院效益出现了明显下滑。仔细观察才发现,原来就在离她的美容院不远的地方,又开业了一家使用同一商标的美容院,范女士顿时心生疑问。
工商人员看了范女士与广州的美容院签订的合同后立即明白了,只见合同上写道:"许可范××女士在青岛地区使用我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用于经营美容院,有效期:三年"。工商人员告诉范女士,商标注册人有权再许可其它人使用该商标,因为合同中并没有标明你在青岛是独家许可使用。
更不幸的消息还在后面。范女士另外了解到,新开的那家美容店在与广州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五年后,如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可在青岛地区独家使用该商标。这就意味着,最先把这个商标品牌带进青岛的范女士,三年合同期满后,也许就没有机会再使用这个商标品牌经营了。
工商人员介绍:《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许可,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能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也不得使用;二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三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许可多人使用。可见,范女士签的是普通使用许可,不能达到独家使用的目的,而新开业的美容院签的是排他使用许可,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同是许可使用,性质大不相同。
工商人员说,在他们所受理的各类咨询中,像范女士遇到的这类情况,也并不少见。希望创业者能从范女士的遭遇中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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