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企与跨国公司的一场“商标拉锯战”
〖2005-8-25 8: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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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欧美国家经常说我们中国侵犯他们企业的知识产权,那为什么他们的企业不尊重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提起企业遭遇的商标纠纷,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总经理俞愈怨气满腹。他向记者透露,准备聘请律师和世界500强之一的德国默克公司对簿公堂。
这显然是一场“不对称战争”: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儒岙镇的山区,厂区不过数亩,员工不满百人,全年的市场销售额也只有一千多万元人民币,与默克这一国际制药巨头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大公司"动"了小企业的商标?
2004年初,俞愈发现了一种与公司商标重名的药物-- “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这是由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治疗高血压的特效药,在中国市场销量巨大。而早在1989年,绍兴康可胶囊公司的前身新昌县报国乡联营振兴胶丸厂就注册了第345737号"康可及图"商标。
俞愈据此认为,默克公司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2004年11月,绍兴康可公司委托北京华科联合律师事务所王为律师向德国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代理人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发去了警告函。
中咨律师事务所在回函中表示,默克公司在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康可”商标不构成对绍兴康可公司的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而默克公司生产的是药片,康可公司生产的是胶丸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传真给记者的一份声明重复了上述观点。但在声明中,默克把自已所使用的“康可”称作是中文商品名,是其英文商品名Concor的中文谐音。
代理绍兴康可公司的杭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陈文钧则表示,默克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只是它的主观判断。商标是一个客观实在,在商品外包装上去除公有的东西,剩下的就可视作商标。因此,这种说法有混淆药品名称和商标两种概念之嫌。
而就康可片与康可胶囊不相同不类似的说法,陈文钧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05类01组第(一)段中,就收录有片剂、胶丸两种商品,同时在备注中明确说明,第(一)部分中各段商品之间类似。
而就康可公司所援引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回函认为,这份表只是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决不是判断类似商品的第一标准,更不是唯一标准,只是参考书,而不是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2005年3月,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又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商标侵权投诉书》,投诉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康可片”命名其生产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剂”构成了商标侵权。
到目前为止,杭州市工商局尚未就绍兴康可公司的投诉作出处理意见。记者致电当时接受投诉的一位工商干部,他在电话中谢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而杭州市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张顺正则表示,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活”商标两度被控“已死三年”
“从今年开始,绍兴康可公司才开始转守为攻,”陈文钧告诉记者,“事实上绍兴康可公司一直处于一个默默忍受的局面。”
2003年8月,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一纸通知:默克股份两合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绍兴康可公司在第5类"胶丸"等商品上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
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供了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化验报告单、《中国药典》2000版的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的两份批复及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企业许可证》,作为“康可牌及图”的“在世”证据。
2005年5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而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则表示:“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默克公司正是合理使用了中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对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尽管商标局做出了维持该商标注册的决定,但默克公司对该案中的相关证据持有疑义,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这已经不是“康可及图”商标第一次遭遇“死亡指控”了。1999年,一家北京的商标代理机构就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345737号"康可及图"商标,但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有人猜测1999年撤销申请的主使也是默克公司。但李娜表示,当时她已经是默克公司的代理律师,默克公司不可能通过别的代理人去申请撤销商标。
而陈文钧认为,1999年的撤销申请并没有默克公司主使的直接证据。"但是商标代理公司又不会去做公益事业,总不会自己承担申请费用吧?"
俞愈则告诉记者,2000年他接手康可公司时,前任老总告诉他,1996年,默克公司就曾来新昌商量过购买商标事宜,但被拒绝。
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则透露:"默克公司于1993年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商标。中国商标局于1994年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默克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是默克公司第一次获悉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的存在。"
"如影随形"的拉锯战还将继续
陈文钧认为,这种"活"商标被控"已死三年"的局面仍将继续。她分析说,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争议裁决制度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默克公司申请撤销这一商标,与绍兴康可公司提供证明的工作量相比,更为便捷省力。目前,默克公司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即使它并未得到满意的回复,再过三年它也完全可以继续以"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陈文钧同时也告诉记者,由于康可片良好的市场销路,默克公司一直对"康可"这个中文商标旁落感到耿耿于怀,因此它势必将延续"如影随形"的"夺标"行动。"默克公司这种如影随形,紧盯不放的做法,给绍兴康可公司在经营、举证方面增加了许多负担。毕竟康可公司从新昌到北京去应诉、沟通的成本比默克要高。"
事实上,在康可公司向默克公司发出警告函后,双方在杭州有过两次接触,但都无果而终。默克希望买断商标,而康可只同意许可使用,是双方谈不拢的症结。
陈文钧分析说,默克拒绝许可使用也有他的原因,许可使用有两个先决条件,一个是使用一致的商标,二是受许可使用的商品在商标原有的注册范围之内。默克要用的"康可"是文字商标,而"康可牌及图"是组合商标,前者的使用商品是片剂,后者的使用商品是胶丸。
而国外公司对中国企业注册在先的商标紧追不放,早有先例。曾经有一家国外企业与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家企业因为商标较了十年的劲,直到中国企业关门倒闭,外商才如愿以偿。
但康可公司也不愿意把用了16年的商标拱手相让。俞愈说,公司生产的康可牌空心胶囊在国内市场上也小有名气,石家庄制药集团、华北制药集团和鲁抗医药集团等国内大型药企都是客户。"我的厂名、传真纸、名片、纸杯甚至小礼品上都印着'康可'商标,怎么能够转让出去?"
双方的第二次谈判不欢而散,使俞愈越发决心把官司进行到底。当时,默克公司从北京派来了一位中方经理在谈判中拍起了桌子,俞愈认为自尊心受了伤害:"人都是有自尊心的,如果这样的话,那我要奉陪到底。"而第一次谈判默克药业有限公司由公司行政总裁马丁带队,俞愈回忆说,"马丁很客气,虽然不同意我的许可要求,但是表示一切都可以商量。"
对于列入计划的法律诉讼,俞愈有一种破釜沉舟式的决心:"其实我现在把企业转给别人洗手不干,以后的生活也不成问题。但是我一定要把这场知识产权官司打到底,我甚至可以情愿把'康可'无偿转让给中国药厂使用。"
对于绍兴康可公司的投诉,中咨律师事务所在声明中表示,默克公司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也尊重其他公司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任何合法权利。而就记者提出的若干问题,李娜律师建议记者直接与企业联系。
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销售经理严知愚则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默克公司不会就此事接受采访,记者可以与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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