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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装衣饰上印制一些图案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新奇的事儿,但是,一朵印制在服装上的“太阳菊”却在两家服装公司之间引发一宗有关著作权的纠纷案。近日,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因侵犯深圳华丝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太阳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
“太阳菊”服装遭遇侵权
引起著作权纠纷的名为“太阳菊”的美术作品,是深圳华丝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完成,并向广东省版权局注册登记了“太阳菊”作品的著作权。随后华丝公司将这幅“太阳菊”美术作品印染在该公司的丝绸上制成时装。但是华丝公司随后在广州的一些时装商场发现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上,也印有与华丝公司“太阳菊”美术作品几乎一模一样的花样的成衣,其款式、色彩及质地也均与华丝公司的服装相似,并以低于华丝公司市场零售价30%的价格销售,严重地侵害了华丝公司的著作权。
为此,华丝公司委托深圳市版权代理中心与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进行交涉,并向深圳市版权局投诉。市版权局在随后的立案调查中,确认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拒不承认,也无解决版权纠纷的诚意。于是,深圳市版权代理中心代表华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菊花”图案成庭审辩论焦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对原告华丝公司主张拥有“太阳菊”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涉嫌侵权服装版式由被告设计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生产销售服装所使用的“菊花”图案是自己员工参照黑龙江省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山花野草装饰图典》相关花的图案进行设计的,不是剽窃原告的“太阳菊”美术作品。
法院知识产权庭调查认为,依据被告确认涉嫌侵权服装的“菊花”图案与原告“太阳菊”美术作品对比,被告使用的“大菊花”图案的花心、花瓣及其形状和搭配与原告注册登记的“太阳菊”美术作品近似;“中花”的花心及花瓣也近似;“小花”亦基本相同,整体图案的组合与原告注册登记的“太阳菊”美术作品近似。基于上述事实,法庭确认被告使用的“菊花”图案是剽窃原告的“太阳菊”美术作品。
一审判赔12万多元据此,
法院知识产权庭做出一审判决:一、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丝公司“太阳菊”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并销毁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库存的侵权服装;二、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120928.7元。
深圳市版权代理中心负责人陈彦就此案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并用于非法谋利的剽窃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同时加强自身的研发和设计能力,创造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来。仿冒和剽窃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市场的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