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法三年“五堡”赢了“伍堡贡”

〖2005-8-5 14:2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哈密市五堡乡是哈密大枣的主产区,“五堡大枣”在疆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今年7月下旬,由“五堡”两字引发的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在经历长达三年的诉讼之后,“五堡”商标注册人任绚终获胜诉。 

    据自治区地方标准《哈密大红枣》以及哈密地区大枣协会撰写的《哈密大枣的历史渊源》称,哈密大枣又名五堡大枣,其生产历史有1300多年。20世纪80年代,随着哈密特色农业的发展,五堡大枣被正式定名为“哈密大枣”,随后哈密大枣在全国博览会上屡屡获奖,2002年4月被中国经济林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果品。 

    任绚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百家名特源商行业主,主要经营葡萄干、干枣生意。从小在哈密长大的她深知哈密五堡大枣美名远扬,于是萌发了注册商标的念头。2002年1月18日,任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商标“五堡(WUPU,拼音在汉字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水果罐头、果酱、干枣等,注册有效期从2002年1月28日至2012年1月27日。此后,任绚将该商标用于其经销的哈密大枣包装盒上。 

    无独有偶,哈密市五堡沙漠果品厂负责人周杰在2001年7月至8月间,先后在内地印制了5000只厂址为“中国新疆哈密五堡农场购销服务中心”及未经注册的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沙漠王子”的哈密大枣外包装箱,外包装箱正面和侧面均有“哈密五堡大枣”字样;2800只印有厂址为“中国哈密伍堡沙漠果品厂”及未注册的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伍堡贡”的哈密大枣外包装箱,外包装箱正面和侧面均有“哈密伍堡大枣”字样。随后,周杰将这些外包装箱批发给一个体户进行销售。 

    发现市场上出现侵权外包装箱后,任绚向自治区商标局及哈密地区工商局投诉。哈密地区工商局于2002年9月作出处罚决定,认为周杰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在显著位置上突出标注有“五堡”和“伍堡”字样、印有未注册商标“伍堡贡”的哈密大枣外包装箱行为属违法行为,处以没收并销毁侵权包装箱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任绚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杰不构成侵权,任绚随后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7月下旬,自治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任绚合法注册的商标“五堡”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周杰使用未经注册的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伍堡贡”与上诉人注册商标“五堡”相比,前两字读音相同,仅首字多一偏旁,虽然“伍堡贡”后多一“贡”字,但两商标无显著区别,且用于同类商品,已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构成侵权,并判令周杰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自治区高院民三庭主审法官高华东指出,哈密五堡大枣有着悠久的历史,闻名遐迩,任绚作为私营业主,独具慧眼成功注册了“五堡”商标,使“五堡”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商标专有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作为原产地的哈密地区不能使用“五堡”大枣作为“标签”,实在令人惋惜。他说:“希望哈密地区及其他地区能从这一商标侵权案中得到启示,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一长达三年的诉讼案划上了一个句号。但记者在采写过程中仍“冒出”不少疑问,遂进一步向有关法律专家求教,相信对广大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商标法》也有一定的帮助。 

    “五堡”是一个地名,能否注册为商标?杨学海(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名不准注册为商标,“五堡”是一个乡的名字,《商标法》没有限制乡村地名不能注册,因此“五堡”商标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是否可以跨区域、跨行业注册商标? 

    杨学海:《商标法》没有限制跨区域、跨行业注册商标,百家名特源商行虽然是乌鲁木齐的企业,但主要经销干枣生意,注册“五堡”商标不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另外,只要不是将“五堡”字样作为商品的标识使用,其作为地名使用不构成侵权。 

    如何认定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杨学海:“伍堡贡”与“五堡”字形、读音、含义基本相似,即可认定为侵权。商标专有权人如发现近似商标,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起投诉和异议,由国家商标局认定是否近似,构成侵权。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