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法国“鳄鱼”)状告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赛特商城)侵犯其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国“鳄鱼”认为赛特商城销售的商品使用的鳄鱼标志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要求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而赛特商城称自己使用的新加坡“鳄鱼”标志,没有侵权。
在法庭上,法国“鳄鱼”代理人称,拉科斯特公司早在1933年就在法国获得了“鳄鱼”注册商标,1980年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已在19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了注册商标,而且现在都在有效期内。自法国“鳄鱼”牌产品投放中国以来就成为高档消费品的象征。在2004年初时,他们发现赛特商城销售使用标有“鳄鱼”商标的商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赛特商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法国“鳄鱼”的指控,赛特商城的代理人表示,自己销售商品上带有的是新加坡“鳄鱼”标志,与原告法国“鳄鱼”商标二者之间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也不会使消费者误认。而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赛特商城代理人认为,新加坡“鳄鱼”商品在国内销售已久,而且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并且尽管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之间因为商标争斗已久,但至今还没有定论,因此,认定赛特商标侵权有失公平。
由于法国“鳄鱼”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做出判决。
随即,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法国“鳄鱼”的代理人,他们认为,即使赛特商城有新加坡“鳄鱼”产品的合法来源、有这一标志的合法使用权,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新加坡“鳄鱼”在中国没有注册鳄鱼的图形商标,在中国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有关鳄鱼的文字、图形商标已由法国“鳄鱼”注册,不管哪里的“鳄鱼”只要构成类似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代理人之一黄晖博士告诉记者,新加坡“鳄鱼”在很多国家也申请了注册商标,法国“鳄鱼”为了进入新加坡市场,就不得不支付了高昂的对价,现在他们想进入法国“鳄鱼”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中国,也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近几年来,服饰界的新加坡、香港和法国三条“鳄鱼”在国内展开竞争,随着香港“鳄鱼”和法国“鳄鱼”之间的和解,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退出了“鳄鱼大战”,尽管少了一个竞争对手,但由于失去了“三国鼎立”的局势,新加坡和法国的“鳄鱼”之间竞争就显得更加激烈,双方在商标权、著作权等各个方面展开了诉讼。
日前,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在上海进行的著作权侵权案有了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新加坡“鳄鱼”的起诉。法国“鳄鱼”据此宣称自己赢了这场著作权官司,但新加坡“鳄鱼”却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只是程序上的裁定而不是实体上的改判,并没有在实体上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不侵犯其著作权。
关于新加坡“鳄鱼”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新加坡鳄鱼控股集团、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许丽娜。她告诉记者,6月底,他们已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通知,商标局准许其注册“卡帝乐鳄鱼”文字加图形的商标,这一商标注册成功后,他们的产品会以统一的新形象出现在中国市场上。她还告诉记者,7月17日,新加坡鳄鱼集团全球总部--卡帝乐鳄鱼大厦在上海正式破土动工,预计2007年该大厦将投入使用,这也表明新加坡“鳄鱼”进入中国市场的决心。
由于新加坡“鳄鱼”有可能在中国获得自己的注册商标,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新加坡“鳄鱼”能借此统一形象,严格管理商标授权以及使用,两鳄之争将就此停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