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工商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新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执法工作重点,拓宽商标监管范围,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商标违法大要案件,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了执法权威。截止今年7月底,新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的涉案金额在十万元或罚款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商标违法案件有25起,已结案18起,罚款45.75万元。
典型案件有:
一、冯永成侵犯"APOLLO"商标案件
2000年底,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查获假冒"FPOLLO"商标红榉板996张。"APOLLO"是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查,从2000年10月起,当事人冯永成经销假冒的"APOLLO"红榉板。截止查获时间,当事人已销售假冒"APOLLO"红榉板1185张,共计销售款70773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阿瓦提县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冒充注册商标棉种案件
2001年3月,当事人阿瓦提县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浙江订购了20000条标有"佳禾"商标及其注册标记的编织袋,于2001年3月开始用于该公司生产的棉种包装上,并进行销售。经阿瓦提县工商局查实,"佳禾"商标并未注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阿瓦提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处以28350元罚款。
三、阿克苏市爱棉棉机厂未标明商标被许可人名称、地址案件
1998年1月8日,江苏省启东市东龙棉机有限公司与当人人阿克苏市爱棉棉机厂协商,在阿克苏设立分厂,并将"爱棉"商标许可给当事人使用。2001年3月阿克苏市工商局对该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爱棉"产品未标明被许可人地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克苏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四、刘炽林销售假冒"YSL"商标牛仔裤案件
2000年10月,当事人刘炽林以每条11元的价格购进46104条假冒"YSL"商标牛仔裤。截止2000年12月,当事人以每条11.5元的价格,销售假冒"YSL"商标牛仔裤44824条,销售额为515476元,库存1280条假冒"YSL"商标牛仔裤被工商局依法封存,非法经营额共计529556元。"YSL"商标是法国伊夫·圣·洛朗服装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水磨沟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罚款31773.36元。
五、陈晓薇销售假冒"CAT"和"ECCO"商标皮鞋案件
2000年1月当事人陈晓薇开始在乌鲁木齐市边疆宾馆商贸城从事经营活动。2001年当事人陈晓薇在经营期间,从浙江分别购进假冒"ECCO"商标皮鞋2520双,每双单价17元;假冒"CAT"商标皮鞋7344双,每双单价13元。其非法经营额共计147024元。"CAT"商标是美国卡特皮拉公司的注册商标,"ECCO"是丹麦艾思·伊克莱特斯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水磨沟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罚款29404.8元。
六、李明柱销售假冒"adidas"商标和"ecco"商标运动鞋案件
2001年2月,当事人李明柱从浙江温岭市分别购进假冒"adidas"商标运动鞋28800双,并以每双20元的价格销售"adidas"运动鞋13920双;购进"ecco"商标运动鞋11200双,每双进价14元。共计非法经营额617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水磨沟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罚款123520元。
七、新疆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兰炼飞天"商标机油案件
2000年3月,当事人新疆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购买了"兰炼飞天"商标空机油桶3720只。不久,先后从新疆兴源特种油品厂购进曲线齿轮油6888公斤,每公斤5.4元;购进CD30型柴机油2101公斤,每公斤3.4元;购进CD40型柴机油2110公斤,每公斤3.8元,共计油款523565.6元。接着,当事人将购进的散装机油按型号分别灌入其购买的"兰炼飞天"商标空机油桶,以每桶45元至48元的价格销售。截止2001年4月被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天山区工商分局查获止,当事人已销售假冒"兰炼飞天"商标机油2682桶,销售收入120690元,获利65238.8元;已灌装好尚未售出的机油488桶,未灌装机油的空桶330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①收缴其用于假冒"兰炼飞天"商标的空油桶330只,180升油桶4只,自制灌装工具2个,台秤1台;②没收未售出的假冒"兰炼飞天"商标机油488桶;③没收非法所得65238.8元;④处以销售收入50%的罚款,计60345元;⑤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八、何旭明销售假冒"西铁城"和"卡西欧"电子计算器案件
2000年6月,当事人何旭明购进假冒"西铁城"和"卡西欧"电子计算器24762台,价值约26万元。截止被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沙依巴克区工商分局查获止,当事人已经销售各类型号假冒电子计算器23162台,经营额27158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沙依巴克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罚款27158.l元。
九、乌市新锋货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贝贝"商标布胶鞋案件
2001年3月,当事人乌市新锋货运工贸有限公司购进假冒'贝贝"商标布胶鞋316箱,每箱50双,单价3元,共计总价值47400元。"贝贝"是江苏张家港贝顺橡胶制品有限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天山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十、陈炜销售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商标运动服装案件
2001年4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沙区分局在乌鲁木齐市炉院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炜销售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商标运动服,工商局当场封存上述假冒服装3300套。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假冒服装的购进价32000元,之前已批量售出上述假冒服装的经营额3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沙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消除3300套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服装的商标标识,并罚款20000元。
十一、乌鲁木齐沙区巨仁炒货食品厂侵犯"巨仁"商标案件
2001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接到新疆火焰山葡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乌鲁木齐沙区巨仁炒货食品厂生产侵犯"巨仁"商标专用权的香瓜子。"巨仁"是山东淄博周村巨仁食品厂的注册商标,现已将"巨仁"商标许可给新疆火焰山葡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3月20日晚19点半,商标处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同前往乌市仓房沟路的乌鲁木齐沙区巨仁炒货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过一个通宵,至21日凌晨6点,当场封存了还未使用的带有"巨仁"商标的包装袋1217700个及印制包装袋的版样,并收缴了当事人私刻的公章和用私刻的公章开据的假证明函件。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巨仁"商标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的香瓜子上使用"巨仁"商标,并私刻山东淄博周村巨仁食品厂公章。在该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却无视法律的尊严,在明知侵犯"巨仁"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乌市某广告公司设计、代理,在新疆某电视台每晚的电视剧节目中,连续发布侵犯"巨仁"商标专用权的电视广告。商标处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通知该电视台停止发布此则违法广告,并对两家广告经营单位展开调查,取得侵权广告样带和有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商标处依法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因此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做出销毁带有"巨仁商标的1217700个包装袋、3000个包装箱、10000个编制袋、10000个塑料包装袋和50盘打包带的决定。
十二、乌市新市区燕京通讯产品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电信"注册商标案件
1999年12月,当事人乌市新市区燕京通讯产品经营部开始从事通讯产品销售及移动通讯入网代理服务。自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止,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电信"注册商标作为其店堂招牌使用,累计经营额100万元,利润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新市区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①收缴并销毁市新市区燕京通讯产品经营部使用的带有"中国电信"商标的招牌;②处以非法所得利润三倍的罚款,共24万元。目前,此案正在法制机构审核。
十三、黄乃桥、何雄忠、阮娥妹销售侵犯"鳄鱼"商标专用权服装案件
2001年7月7日至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立案查处了黄乃桥、何雄忠、阮娥妹销售侵犯"鳄鱼"商标专用权服装案件,当场封存侵权服装1200余件(套),案值约150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十四、富仕豪夹芯笨板厂、吴善堂和曹文斌侵犯"理德"商标专用权案件
2001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立案查处了富仕豪夹芯笨板厂、无照经营户吴善堂和曹文斌侵犯"理德"商标专用权墙板案件,案值合计103.5万元。"理德"是新疆大都理德墙板厂在第19类和第6类上的注册商标。富仕豪夹芯笨板厂、吴善堂和曹文斌分别在生产、销售其钢丝夹芯墙板时,在对外宣传、销售票据和销售合同中,大量使用了"理德"或"理得"字样。富仕豪夹芯笨板厂、吴善堂和曹文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拟分别对富仕豪夹芯笨板厂、吴善堂和曹文斌做出罚款20131.4元、10353.16元和 20980.4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正在法制机构审核。
通过此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新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敢于查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特别是有不少大要案件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甚至是工商所查处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了,树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