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镇”商标持有人索赔50万

〖2005-8-4 8:0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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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绍兴本无鲁镇,鲁镇只存在鲁迅的小说里。今天的鲁镇景区只是根据文学描写建成的主题公园而已。鲁镇景区自2003年开园以来很快成了热门景区,开发单位喜上眉梢的同时,却不料一场官司惹上身来。

  去年10月,绍兴浙江柯岩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突然被一个叫张钧德的绍兴市民告上法庭,提出50万元的索赔要求。理由是鲁镇景区里的鲁镇茶馆侵犯了张钧德拥有的“鲁镇”商标专用权。绍兴市中院一审判原告败诉。张钧德极为不服,战火一年以后蔓延到杭州的省高院。

  昨天(3日)的庭审现场,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可谓各说各有理,枯燥的法律用词听来令人兴奋。不过法庭表示择日再宣判。

  2002年,张钧德受让了“鲁镇”商标后,成为《商标法》实施以来,全国个人拥有商标的第一人。

  张钧德之所以索赔高达50万元,是根据鲁镇茶馆一年来的营业额推算出来的。不过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为鲁镇景区建成后,已具有地理上的位置和概念,按法律规定,不构成商标侵权。昨天(3日)二审,这一问题仍是焦点。

  事实上,鲁镇景区在规划建设时,绍兴市地名办将其命名为“鲁镇老街”。被上诉人据此认为,既然“鲁镇老街”已是地名,鲁镇作为其载体,也应是现实中的地名。鲁镇茶馆中的“鲁镇”并非商标,而是表明该茶馆所在的地理位置。

  但上诉人却坚持,“鲁镇老街”是地名不能推出“鲁镇”是地名,例如解放路是地名,但解放不是地名。

  上诉人还驳斥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鲁镇景区”本身就不是一个通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地名,而只对特定公园的俗称。在这一俗称中,“鲁镇”也不具有地理位置的含义。“鲁镇”二字,只是对公园主题的揭示,而不是限定景区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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