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知产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05-7-30 8:2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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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小肥羊”涮羊肉是公众熟知的涮羊肉知名品牌,许多商家假冒“小肥羊”名义经营获利。为此,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侵犯“小肥羊”注册商标权为由在法院提起一系列 
民事侵权诉讼。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该系列诉讼案中首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3年6月26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假火锅汤料的生产厂家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华程科贸公司在其生产的“小肥羊火锅汤料”包装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并在产品介绍中告知消费者“食用时无须小料”,足以造成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起来,或是与小肥羊餐饮公司形成特定的联想,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对习惯叫法的正常使用,而是利用了小肥羊餐饮公司餐饮服务的知名度。因此,华程科贸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2003年11月28日,一中院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华程科贸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依法限期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执行登报声明及赔偿损失。一中院依据生效判决将判决内容在《经济日报》上予以强制登报公告,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肥羊王”注册商标予以冻结。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迫于法院强制措施的压力,与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209205.50元。目前,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北京一中院采取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表示衷心地感谢。该案的圆满执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一中院执行法官介绍,涉及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涉外因素多、社会影响大、被执行人级别高,比如因发行蛇年邮票引发的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纠纷案,其中一方被执行人是国家邮政局;二是被执行人相同的串案或类案较多,比如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系列侵权案,案件多达10个;三是执行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比如在“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中,法院判决皇蓉老妈火锅店停止“皇蓉老妈”标识,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等广告用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针对这些特点,北京一中院一方面注重培养和任用既熟悉审判业务又精通执行业务的高素质执行法官,另一方面针对串案和类案,指定一名执行法官集中办理或由一个执行组统一执行,加强指导,整合执行力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一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的特点,要求执行人员正确理解判决主旨,合理掌握执行尺度,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对无形财产、停止行为的执行,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权益转让及时有效。 

    另外,对在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均有协商解决愿望的,一中院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力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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