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首次通过审判认定一件驰名商标

〖2005-7-28 8:0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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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成
 
    截至7月15日,15天的上诉期满,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法院首次通过审判认定一件驰名商标的判决生效。被告博山区池上煜龙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煜龙食品厂”)因在宣传其酱菜产品时擅自“借用”原告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泵公司”)的商标,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支付原告赔偿金1万元。 

  2004年冬天,原告博泵公司发现被告煜龙食品厂在其厂内及厂门外的墙壁上悬挂有两块广告牌,其中在广告牌的左上侧醒目位置有一个标识,约占整个广告牌的三分之一左右,标识的部分图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博山牌及图”的左侧上部的图形完全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于2005年2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的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2、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原告合理调查费用1万元。 

  今年3月15日,淄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原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其产品水泵、油泵上使用的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已经持续使用达20多年,其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有重要份额,其广告宣传已遍及全国,并且其商标已驰名于苏丹等国,其产品质量高,有良好的公众形象,该商标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认定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煜龙食品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厂内及厂门外墙壁上悬挂的广告牌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其桔梗酱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博泵公司使用在“水泵、油泵”商品上的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煜龙食品厂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消除侵权标识;被告煜龙食品厂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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