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倩碧"状告"深圳倩碧"

〖2005-7-17 0:1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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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将倩碧商标注册成企业字号算不算不正当竞争许多女性对来自美国的化妆品品牌“倩碧”并不陌生,近日,美国倩碧实验室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倩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倩碧”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0万。本月14日,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围绕“倩碧”这一商标,中美两家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缘起 

    美国倩碧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倩碧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跨国公司。“CLINIQUE”是该公司的商号和注册商标,“倩碧”就是这一名称的中文商号和商标。“CLINIQUE”商标是该公司1968年在美国注册的。1986年,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开始使用“倩碧”商标,自1996年起投入巨额资金开拓中国市场,使“倩碧”成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世界顶级化妆品品牌之一。 

    但在2002年3月7日,倪某等两个股东投资注册了“深圳市倩碧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倩碧公司)。该公司的字号与美国倩碧公司的注册商标“倩碧”完全相同,且从事的行业也一致。如深圳倩碧公司在其公司和产品推广等网页,突出使用了“倩碧人”字样,其生产的商标为“伊莲贝尔”的化妆品,上面均注明是深圳倩碧公司制造。美国倩碧公司认为,消费者看到其“倩碧”字样,会误以为是美国倩碧公司“倩碧”商标的关联产品或关联公司,从而误导消费者。如果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会对美国倩碧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 

    美国倩碧公司遂将深圳倩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注册商标“倩碧”为驰名商标,判令深圳倩碧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标识及包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 

    ■庭审直击 

    14日上午,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美国倩碧”的中国代理商和“深圳倩碧”的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焦点1 

    “倩碧”是否驰名商标? 

    深圳倩碧公司辩称:美国倩碧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倩碧”商标,未在中国使用和宣传,不符合我国驰名商标的基本条件,不构成驰名商标。美国倩碧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的商标和显著识别标志是“CLINIQUE”及“C”图形,只是在其出口中国的部分产品上,用很小的中文标签将“倩碧”二字作为产品的名称来使用,甚至有的产品名称连“倩碧”二字也没有,也从未以“倩碧”为名称或商号在中国设立任何公司或分支机构。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同的是“CLINIQUE”,而不是“倩碧”。“CLINIQUE”商标所具备的广泛认知度、美誉度并不能必然移植到“倩碧”商标上。 

    美国倩碧公司则认为:任何一个消费者进入倩碧专柜,都不会说要买“CLINIQUE”,而会说买“倩碧”。事实上,倩碧公司陆续设立倩碧专柜后,投入了大量宣传,“倩碧”产品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应该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焦点2 

    深圳倩碧有无恶意误导消费者? 

    深圳倩碧公司辩称:该公司并没有生产“倩碧”品牌或其他品牌的化妆品,公司只是一家加工商,主要是受他人委托,为他人加工分装洗涤、化妆用品等,产品属委托人所有,如“伊莲贝儿”、“蓝威龙”等。该公司未将“倩碧”作为其产品区别标志,只是按法律规定在受托加工的产品上不显著地标注“深圳市倩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厂址。该公司网页出现了一次“倩碧人”三个字,也是在网页的特定内容“企业文化”部分。何况“CLINIQUE”产品定价昂贵,消费群体定位于高层次、高收入、高素质的女性,该群体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能力是很强的,而深圳倩碧公司加工的品牌繁杂,价格也相对低廉,不存在误认或混淆的情况。 

    美国倩碧公司认为:深圳倩碧公司在其公司和产品推广等网页,突出使用了“倩碧人”字样,其生产的商标为“伊莲贝尔”的化妆品,上面均注明是深圳倩碧公司制造。而且其生产的“伊莲贝尔”也是瑞士一个公司的品牌,商标看起来像外国品牌,中国消费者仍然会误以为是美国倩碧公司“倩碧”商标的关联产品或关联公司,从而误导消费者。 

    焦点3 

    用倩碧商标当企业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倩碧公司认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按照各自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不同的程序授予的专用权利,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美国倩碧公司已就“倩碧”文字取得了商标权,也不能因为其是美国大公司,就无视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和程序所取得的相同文字的企业名称权。 

    深圳倩碧公司于2002年注册成立,其“倩碧”商号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使用。美国倩碧公司“CLINIQUE”产品在中国内地惟一的经销商怡佳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也是在2002年注册成立,且“CLINIQUE”专卖柜在2004年10月才首次进驻广东。在此之前,“CLINIQUE”产品在中国并不知名,“倩碧”二字更是无法谈及知名度。 

    美国倩碧公司认为:深圳倩碧公司将“倩碧”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实施种种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解的行为,是明知“倩碧”商标的知名度而故意为之,是利用中国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以规避法律的形式,行“搭便车”之实。如果“倩碧”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法院有权撤销该企业名称,或判令其变更企业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即使被侵权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侵权人对侵权的企业字号未突出使用,只要足以造成混淆,侵权人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庭主持了调解。据悉,由于此案涉及世界知名品牌,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注意到,现场还有一些涉及到同类案件的世界知名公司人员来旁听庭审。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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