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 瑞安两被告受刑

〖2005-7-16 8:1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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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12日,瑞安市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张万焕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友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万焕的非法所得12000 元。

    去年(2004年)8月,朱某带着两位持包装样品的客户,到瑞安市某包装袋加工厂要求张友英予以印制,张友英将他们介绍给老板张万焕。
                         
    张万焕、张友英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委托等手续的情况下,予以印制80000只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包装袋,并收取对方给付的印制费12000元。8月24日,被告人将非法制造的商标包装袋送到苍南县龙港某软包装厂进行喷码时被苍南县工商局查获。后来张万焕、张友英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任何一项工序即印刷、制染、制版、刻字等工艺活动,即为犯罪即遂。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未流入社会,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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