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意外翻身

〖2005-7-13 9:1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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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鳄鱼(拉科斯特,Lacoste)和新加坡鳄鱼(Crocodile)之间的“1美元官司”突生变数,法国鳄鱼昨日宣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撤销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法国鳄鱼也终于洗掉了侵权的污点。

  去年3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令法国鳄鱼侵犯新加坡鳄鱼著作权,需赔偿1美元。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宿怨由来已久,而“1美元官司”是两条鳄鱼最近的一次“撕咬”。马来西亚国籍华人陈贤进于1947年创作了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加鳄鱼图文作品。作品中鳄鱼头部朝左,身形细长,嘴微张。后来,这一鳄鱼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当局核准为注册商标。与此同时,陈贤进将此作品排他许可给新加坡鳄鱼在中国内地使用。

  而法国鳄鱼“出生”于1933年,其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这一商标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但是当新加坡鳄鱼在中国提出“Crocodile”的商标申请后,法国鳄鱼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这一争议至今悬而未决。并且,出于防御的考虑,法国鳄鱼在1995年将新加坡鳄鱼的图案申请注册为化妆品的商标。

  这一举动引起了陈贤进以及新加坡鳄鱼的不满,他们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于是将法国鳄鱼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和赔偿1美元。2004年3月,上海二中院一审支持了新加坡鳄鱼的诉讼请求。

  但是法国鳄鱼随即提起上诉,在最终的裁定书中,上海高院认为申请商标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当通过商标局规定的异议程序进行解决,如果当事人已经提出了异议,那么法院就不宜受理这样的著作权诉讼,鉴于新加坡鳄鱼已经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据此,上海高院撤销了法院的一审判决。

  虽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但是在谈到这起纠纷的意义时,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和法国鳄鱼的代理律师黄晖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认为这是两个外国驰名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出现的法律冲突,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会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有效的实践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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