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锅头 夺回“醉流霞”商标

〖2005-7-9 8:2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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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前签订的协议被判不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昨天(8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纷争已久的老国企二锅头集团和二锅头股份公司“醉流霞”商标保卫战终审告捷。北京市高院终审改变了一审判决,认定“醉流霞”商标的归属权为北京市二锅头集团。

  据二锅头集团负责人介绍,1998年二锅头酒厂的老厂长张渭增卸任之前,找到其提拔的新厂长程学昌说想退休后找点事情做,于是由新厂长和当时还没有成立的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2002年7月16日,原来的老厂长又找到他提拔的新厂长,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二锅头酒厂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商标”。程学昌说他当时思想压力很大,签第一份协议时老厂长还在位子上,签第二份协议时他又碍于老厂长的面子,所以硬着头皮在两份协议上签了字。去年6月,由退休厂长张渭增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民办企业)向法院起诉,以两个转让协议书为依据,要求独占使用醉流霞商标。二锅头集团和二锅头股份公司,以签署第一份协议书时醉流霞商贸公司还没有成立等理由,开始了一场老国企醉流霞商标保卫战。

  此案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醉流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醉流霞商贸公司享有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二锅头集团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市高院认为,1998年6月张渭增和程学昌签订醉流霞商标“转让协议”时,醉流霞商贸公司还没有成立,所以这份协议对于后来成立的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法律效力,由此改判醉流霞商标还是归老国企北京二锅头集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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