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传统酒业找“家家” 专家纵论保护注册商标

〖2005-7-5 22:5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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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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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家家”商标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家家”商标被撤销,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又将提出申诉。现将“家家”纠纷过程进行整理刊发,旨在对关注此案和关心注册商标使用与保护的人士提供借鉴与思考。

    杏花村汾酒厂商标被抢注案审结 撤销老传统公司注册“家家”商标

    杏花村汾酒厂“家家”酒商标被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引发了一场关于“家家”商标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政诉讼。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管理行政裁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家家”酒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出维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撤消老传统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的商评字(2004)第1812号争议裁定的一审判决。

    山西老传统酒业与杏花村汾酒商标案件回顾

    “家家”商标争议的焦点
 
    "家家"商标纠纷的争议焦点就是判断争议商标"家家"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关键在于认定:一、申请人"家家"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这也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 

    1999年10月18日,老传统申请注册"家家"商标,经2000年第43期公告无异议后于2001年获得"家家"商标注册证。后因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汾酒厂)在其产品中也使用"家家"字样,双方发生纠纷并逐渐升级。

    2002年8月1日,老传统以杏花村汾酒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告到了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家家”商标被撤销案件审理回放

    2004年5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裁定撤销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的"家家"商标。


    -- 深度评析 --

    依法保护注册商标

    关注"家家"商标被撤销案件,更多的侧重从法律的角度阐述该案件,就是期望企业在注册商标以及在使用知识产权打造品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还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样期待,在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愈来愈多被重视的今天,商标行政监管和司法审理部门,能从制度和法律上更好地保护企业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 当事双方观点 --

    “老传统”的几点不解

    "家家"商标原权利人、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乃顺对整个案件表达了自己的几点不解:不解之一:"为何比我晚";不解之二:"为何裁我输";不解之三:"为何不采信";不解之四:"为何换律师";不解之五:"为何用伪证";不解之六:"为何没说法";不解之七:"为何不交换" ....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当,属恶意抢注商标,应当撤销;同时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家家酒”名称使用在先,依法应当保护在先权利。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已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原告不当注册商标“家家”进行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受理。

    -- 专家学者观点 --

    杨金琪(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法律顾问、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家家”是商品名称还是未注册商标?杏花村汾酒厂的“北方牌家家酒”中“家家”应该是商品名称,而不是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基于此事实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是错误的。

     王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商标的“使用”,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杏花村汾酒厂仅在广告上使用了“家家”字样,并没有把“家家”和产品相结合,也就不符合第三十一条的“使用”含义。
 
    李彦章(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所长)

    杏花村汾酒厂使用的“北方牌家家酒”中的“家家”是作为商品名称,而不是商标,那么“家家”也就不满足上文提到的“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合法权利”这一条件,构不成“在先权利”。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用来区别的标志,起到识别和表彰的作用;但并不是只有注册了的才是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商品名称就是商标。在现实中,商标不应拘泥于形式。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对于“使用”的含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已经有规定,广告也是一种使用,但广告这种使用能否产生“一定影响”,则要看具体情况。

     黄晖(法学博士)

    既然保密了,且法院的判决也已认定杏花村汾酒厂对争议商标的创意是产生在双方联营结束之后,此外“家家”无论在含义还是字体上都很普通,那么基于以上事实,又如何认定老传统的“恶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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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新闻评论组评论:

    “家家”近期成为业界焦点绝非偶然,这是双方誓死捍卫各自权益的结果,是各种力量角逐的具体体现,是法学矛盾激化的外在反映。老传统酒业决意破釜沉舟,实在有势单力孤之虞。此事件倒是应验了一句耳熟能详的宋诗:“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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