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未对购买或携带假冒名牌行为作明确规定
〖2005-6-28 9:1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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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消息: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购买或携带假冒名牌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资源存在一定缺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表示,他指出,现行《商标法》认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生产和销售环节。
陶鑫良认为,通常的规则是“法无明文不追究,不禁止”,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将“购买”或者“携带”列举为侵权行为,所以暂时还不能追究购买或者携带假冒名牌商品的消费者的责任,但是法律也预留了立法空间,“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被视为违法。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陆煜章律师对法国和意大利作出相关规定表示认同,他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全程和立体保护,而惩治购买假名牌的行为也是对整个造假链条的釜底抽薪。
但值得注意的是,陆煜章同时对类似规定的实施效果表示怀疑,他认为这些警告或者条文可能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因为执法者很难确认消费者购买假名牌的行为是明知故犯,并且现在的假冒技术也日益“成熟”,如何界定赝品同样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难题。(王怡泓 严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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