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要保护好“商标”
〖2005-6-26 11:1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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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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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对传媒的垂涎已久,合作方式种种,但其中有很多的法律问题与政策风险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原告,北京时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外文广告中心。双方就合作编辑出版汉英双语版《都市精粹广告》刊物达成相关协议。但之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理由是时赛广告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恶意抢注“都市精粹”商标,申请撤销该商标。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外文广告中心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时赛广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了北京时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一)被他人抢注商标对出版单位的扩张不利
出版业相关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如果出版业相关名称登记和使用在先,不排除出版业相关名称仍然能够获得继续使用的可能性。但是,根据现有法规的规定,即便出版业相关名称仍然能够得到继续使用,该使用行为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例如,只能以原有的使用方式继续使用,或者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等等,从而对出版单位的集团化运作、获取边缘收益造成巨大影响。
(二)出版单位应建立商标品牌保护制度
品牌保护应当作为一个制度建设来看待,应当引起高度地重视。比如对外的投资与合作也涉及到一系列名称、商标等品牌标识的规范性使用问题。律师建议还要考虑在与他人合作时,以联盟的形式来注册商标;在对栏目和活动进行保护时,可以以主商标加后缀的方式,或者单独将栏目、活动的名称注册为商标。
(三)出版业面对商标侵权指控的法律对策
出版单位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思索现行有效的法律事由和程序,以对抗或者撤销商标注册权人的商标侵权指控。
1.善用商标争议和撤销程序
我国《商标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已获得注册商标提起争议的条件及年限,第44条明确规定了撤销已注册商标的条件和年限。对此,出版单位可以善用该两条规定,对于符合提起争议条件的已注册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程序,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使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指控不存在权利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就是一个很好地例证,被告已经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已经注册的“都市精粹”商标。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商标争议程序,这是应对策略的一种重要可行的方式。
2.善用提起不侵权诉讼程序
在社科出版社与英国沃恩公司的“彼得兔”商标纠纷案件,以及双环公司与本田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指控侵权方均采取主动策略,在收到侵权指控以后,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不侵权诉讼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对于侵权事实及状态做出认定。此举既有利于防止侵权方在发出指控后,迟迟不采取进一步措施,而使被指控方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又有利于被侵权方积极选择有利于己方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的方式,以解决双方争议。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李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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