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金融商标侵权案在京判决 “天同”基金名称被判商标侵权 |
〖2005-6-23 0:34: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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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tp#中国工商报消息:
(记者 李春)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天同”商标专用权,判令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支付商标补偿费,赔偿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基金名称使用而被判侵权,在国内尚属首例,这一判决立即在商标界及金融行业引起巨大反响。
据了解,2001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上取得“天同”商标专用权。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从事专业指数投资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自2003年1月26日和2004年9月28日委托中国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发售天同180指数基金和天同保本增值基金,这两种基金均以“天同”作为基金名称。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天同基金管理公司侵犯了其“天同”商标专用权,于2004年8月9日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天同”文字在涉案基金名称中作为区别性标志,具有商标的属性。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发行涉案基金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情形,侵犯了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如果继续使用“天同”商标,每种基金每年需向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高达25万元的商标专用权补偿费,同时判令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马翔告诉记者,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法受到保护的私权,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商标,任何机关也无权批准他人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基金的名称是基金的主要识别部分,是相关公众将此基金与彼基金区别的标志。因此,设立基金不能以他人在基金投资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来命名,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中国证监会没有义务审查基金名称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以发行基金已经过证监会审批为由,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马翔提示基金管理、发行机构,设立和发行基金属于特殊行业,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在审批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合法的基金名称。基金上市销售以后,购买者以基金名称来区别不同的基金,一旦基金名称被判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就会使消费者失去信心,对基金的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发起设立基金以前一定要查询基金名称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在发起和设立基金过程中专业中介机构有能力审查基金名称是否与在先的商标相冲突,如果冲突就要主动规避,避免被诉侵权。而基金发售机构在接受委托发行基金时,也有必要审查该基金的名称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让基金管理公司承诺未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金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如果明知基金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马翔律师说,中国加入WTO以后,房地产、金融等服务市场逐步向国外公司开放,国内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房地产开发、金融、餐饮等服务行业商标侵权日益增多。因此,服务行业也要增强商标意识,全方位注册并保护好自己的服务商标,同时也要履行应有的审查义务,避免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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