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元良子搭便车 赔偿台联良子1万

〖2005-6-21 1:4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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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良子”文字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从事涉案的经营活动;赔偿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02年,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自2003年1月起,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将户外广告牌上由左侧脚掌图形与右侧“良子”文字组合而成的服务标识更换为“兴元良子”四字,予以突出标注。

    后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是健身技术开发、浴池服务等。当月18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其“良子”文字加脚掌图形的注册商标许可自己独占使用,并于2002年2月22日将该商标转让给自己公司。2001年10月21日,公司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良子”文字加宝塔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将上述商标中“良子”文字作为商号使用,且经营与自己公司相同的行业并产生收益,致使公众认为其与自己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服务来源于自己公司,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道歉。

    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此次起诉自己公司是重复诉讼。企业名称“兴元良子”是从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元良”二字取字而来,已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己公司有权使用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不是“良子”二字的商标专用权人;自己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和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驳回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的核准时间晚于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获得涉案“良子”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的时间。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多家加盟企业“良子”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相关消费者将“良子”文字与足部保健行业联系了起来。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享有商标权的“良子”商标用于足底按摩、推拿等经营活动中,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从事足底按摩等经营活动,二者之间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良子”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兴元良子”作为其企业字号宣传使用,而“良子”和“兴元良子”作为两个近似的整体概念,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二者所标识的服务有“属种”或“连锁”关系,致使消费者对“良子”和“兴元良子”不同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与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在相同地域内同样从事足底按摩等经营活动的同业竞争者,在涉案“良子”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涉案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良子”文字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构成了损害,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因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商誉损失,其要求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考虑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从事涉案经营行为时间的长短等因素,酌定其向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高志海 邵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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