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火腿”滥用商标权案宣判 金华本地企业一审告负 |
〖2005-6-11 8:36: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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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tp#杭州日报消息:
(记者王浩)昨天(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对“金华火腿”引出的纠纷,作出了判决。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浙江省食品公司向来指责他人侵权。这次却是金华当地火腿生产厂家,首次反诉浙食公司,提起不侵权之诉。这场官司,金华本地的“金华火腿”拗不过浙食公司的“金华火腿”,败下阵来。
金华火腿有限公司称,浙食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说,金华火腿有限公司的“金字”牌金华火腿侵犯了其金华火腿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作出处理。
而对此金华火腿有限公司却大倒苦水。该公司经营“金字”牌金华火腿已有多年,这“金字”商标经合法注册登记,也已使用多年了,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声誉。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字”商标是已核准注册可以合法使用的商标。该公司的“金字”金华火腿的构成,完全是“商标+地名+通用名称”,根本不构成侵权。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指责浙食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生产经营火腿的合法性和商品声誉,所以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金华火腿不构成侵犯对方的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权,并要求对方停止类似有损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法院认为,浙食公司认为有企业在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而向工商部门举报,是该公司的权利;但当工商部门在市场上采取的一定行动,已上升为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如果金华火腿公司不予认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尚未形成,法院因此而驳回了金华火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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