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注册商标“玉林串串香” 赔5万元
〖2005-6-11 8:2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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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消息:
(记者曾光)未经许可擅用他人商标“玉林串串香”,昨日(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侵权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日前,金牛区玉林串串香业主肖德云向成都中院起诉称,“玉林串串香”是其多年经营起来的餐饮品牌,2001年获得商标注册证。不料2004年4月和2005年1月,临邛镇的郑某相继开设邛崃市临邛镇金玉林串串香店、邛崃市临邛镇玉林串串香店,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郑某立即停止侵权,在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律师费等5万元。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判令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玉林串串香”文字,并拆除和销毁含有“玉林串串香”文字的营业招牌(包括店招匾额和灯箱)及宣传广告,赔偿肖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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