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兰拉面”未付费被索赔使用费25万
〖2005-6-7 18: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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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消息:
今日(7日)“马兰拉面”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2000年7月,某餐饮公司与明某签订加盟合同,明某将餐饮公司所属的“马兰”注册商标用于快餐经营。后明某在天津市开设了“马兰拉面”连锁店。餐饮公司以明某没有依约支付商标商号使用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年的商标商号使用费25万元,解除合同。(谢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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