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恤”公司获赔22万 打赢职工侵权商标官司
〖2005-6-7 18:3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中广网消息:
(记者杨静 通讯员粱宗) 就鳄鱼恤(中山)公司的职员尹国华和许剑峰使用原告注册商标“鳄鱼恤”和“CROCODILE”用于销售一案,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判决:被告停止对鳄鱼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尹国华、许剑峰赔偿鳄鱼恤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乔治珂曼公司赔偿鳄鱼恤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鳄鱼恤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企业。该公司于1986年注册了“鳄鱼恤”、“CROCODILE”商标,两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衬衫、裤子、汗衫及其他衣服商品上。2004年,香港鳄鱼恤公司授权于原告,许可其在内地使用包括“鳄鱼恤”、“CROCODILE”在内的商标等知识产权。
尹国华于2003年被派往原告上海办事处,任采购部职员。许剑峰为原告上海办事处副主任。去年8月至9月间,尹与商议合伙从事服装批发生意,以原告的名义向乔治珂曼公司采购服装,并向该公司提供了“鳄鱼恤”和“CROCODILE”商标注册复印件、香港鳄鱼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他本人的名片,同时要求该公司在服装上使用带有“鳄鱼恤”和“CROCODILE”商标以及原告厂名厂址的各类标牌。此后,乔治珂曼公司根据上述口头协议生产并销售了服装。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以下简称稽查总队)接举报,在乔治珂曼公司和本市中山北路某室内,发现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使用了原告商标的各类型号服装以及各类标牌。尹国华在稽查总队所作的调查笔录中已经供述未经原告许可,以原告的名义定制、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各类标牌及合格证,部分标牌已经提供给乔治珂曼公司使用。
据此二中院认为:尹国华虽未到庭应诉,但其已承认侵权行为。根据在许剑峰拥有的房屋内发现了侵权服装、商标标牌等物品以及与尹国华的合伙协议等一系列事实,足以使人确信许与尹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乔治珂曼公司在决定确立合同关系之前,理应对尹国华提供的文件,特别是授权书的真实性和代理权进行核实,但乔治珂曼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进行过核实,综观本案相关事实,尹国华的行为尚不足以令人相信其具有香港鳄鱼公司的代理权,而乔治珂曼公司未能合理谨慎,其行为存在过失。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