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非遗知识产权立体式保护体系:从分层确权到多元联动

〖2026/7/8 8:12:24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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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保护工作持续推进,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截至2025年底,我国共有45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数量居世界第一;已建立起包括1500余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内、总计10万余项的四级非遗名录体系。这些数据既见证了华夏文化的赓续传承,也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非遗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原因

  随着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非遗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课题。一方面,部分由社区集体世代相传的传统纹样、通用技法、口传文本等原生态成果,因权属界定尚不明确,存在被不当注册为商标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现象,这既损害了原住社区的利益,也引发了关于文化资源合理利用的争议。另一方面,传承人在传统技艺基础上进行的改良与创新,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固定表达和个体独创性的要求限制,部分“活态”创新成果在确权方面面临一定挑战。

  这些问题的出现,实质上是非遗“活态传承”的集体属性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个体确权”的私权属性之间有待进一步协调衔接的体现。我国现行各知识产权专门法主要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出台,二者在权属划分、权益配置和利益分享等方面的衔接机制尚待完善。围绕这一课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已有大量讨论,积累了丰富成果,但兼顾集体权益与个体创新、兼具理论严谨性与实践操作性的系统性路径仍在探索之中。

  实践中,少数民族纹样的注册使用、传承人改良工艺的确权等具体情形,都反映出有必要持续优化现有非遗保护机制。本文尝试提出构建“公私分层+组合配置+多元联动”的非遗知识产权立体式保护体系,旨在妥善应对非遗保护中涉及的公域与私域、集体与个体等复杂关系,助力非遗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共进。

  以公私域二分法厘清权利边界

  笔者认为,借鉴公私域二分法原理,可以将非遗划分为公共传统层与传承人创新层,实行差异化保护。

  公共传统层是指由特定社区或群体世代相传、共同享有的原生态非遗资源,这部分内容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基因库,具有强烈的公共利益属性。在法律定性上,它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个人或机构均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设定排他性权利。对其保护的核心逻辑在于防止滥用,即通过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防范他人将其注册为私有产权或进行贬损性使用。

  传承人创新层则是指传承人或相关主体在传统基础上,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衍生成果,例如基于传统苗绣技法设计的现代服饰图案、对古老民间故事进行的重新编排与改编等。这部分成果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属于私人财产范畴。其保护的核心逻辑在于促进创新,即依法赋予创作者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障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从而反哺非遗的活态传承。

  在实践中,判定两类成果归属可参照独创性标准。非遗的独创性并非要求从无到有的全新创作,而是体现在传统基础上的个性化表达。只要这种表达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与审美选择,就应当被纳入传承人创新层予以保护。这一标准既守护了公有领域的文化遗产,又激发了传承人的创新活力。当然,公私边界并非绝对清晰,某些非遗项目可能同时包含两类内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要求制度设计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组合配置

  在当前法治建设背景和法律框架下,做好现有规则的利用和衔接,应当是更为现实、及时有效的路径。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据此,笔者认为,应结合非遗的实际特点,充分用好现有法律工具,打好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实现非遗创作全链条保护。

  一是发挥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作用。对于非遗的衍生作品,如新编剧本、文创设计、数字化记录等,应积极运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这与非遗传承人创新层的设计理念高度契合。同时,针对戏曲演员、说唱艺人等非遗表演者,应重视保护其表演者权,鼓励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邻接权,降低维权成本。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既覆盖了传承人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周期,也保障了传统成果最终回归公有领域供全社会共享,与非遗传承的公共属性相契合。

  二是构建多层次专利布局“硬核利器”,并灵活运用商业秘密作为补充。针对改良的工艺、配方、加工方法等,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最长20年;针对改进的制作工具等,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最长10年;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新设计,富有美感且能工业应用的,包括图形用户界面(GUI)等,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最长15年。但考虑到中医药、食品酿造等部分非遗领域,其核心组分配方作为商业秘密已传承上百年,且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解或竞争对手获取,权利人期望的保护期限远超20年。这种情况下,可对全部技术体系进行有效分析、拆解与剥离,采取“外围技术用专利层层布局+核心技艺用商业秘密保密”的组合策略。传承人应通过物理隔离、保密协议、分级管理等手段构建商业秘密防线,并在核心技艺于限定范围内口口相传的传统做法之上,运用现代专利制度这把“硬核利器”,做好自有技术和防御性技术的体系化布局,实现保护与传承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打造商标及域名品牌规划体系,构建集体与个体相结合的母子品牌矩阵。商标是非遗从文化资源转化为市场资产的核心载体,其保护需同时兼顾公共传统层的集体利益与传承人创新层的个体权益。对于公共传统层,可由行业协会等集体组织牵头,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明确使用标准和准入门槛,将符合工艺要求、产地规范的区域内传承人纳入授权使用范围,防止公共品牌被个体独占。对于传承人创新层,应指导传承人及非遗企业注册个人姓名、技艺符号等专属商标,与集体商标形成“公共品牌+个体品牌”的叠加效应,通过差异化定位积累商誉。同时,要强化商标防御性布局,在核心类别之外,对关联类别、近似名称进行预防性注册,建立全维度商标保护网,从源头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域名是商标在数字时代的线上自然延伸,要同步开展域名防御性注册与布局,将核心品牌、技艺符号、地理名称等在主流域名及目标市场国别域名中提前布局,构建“商标+域名”联动保护体系,防范线上恶意抢注与品牌混淆。要严格划分公共品牌与个体商标的权利边界,严禁将非遗通用名称、传统公共元素单独注册为个体商标,避免公共资源私有化。

  四是用好地理标志,实现长效传承保护。地理标志与非遗的地域依附性、集体传承性高度契合,是保护公共传统层的有力法律工具。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即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法保护,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侧重于产品品质与产地的关联性,通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尤其适合与自然禀赋深度绑定的传统技艺类、食品类非遗;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则侧重于品牌使用的规范性,便于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和授权,适合跨主体使用的区域性非遗项目。相较于专利、著作权的有限保护期,地理标志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只要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得以延续,保护即可永续存在,适配非遗世代传承的需求,形成多层次、长周期的保护闭环。

  五是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探索,回应数字时代挑战。伴随非遗数字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产生了海量非遗数据资产,如纹样数据库、动作捕捉数据、3D建模素材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开展试点登记。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市分2批开展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分3批发布了30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典型案例。该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有望带来制度的突破创新,成为现代化信息社会下解决数字非遗资产在交易、融资中权属证明等诸多现实难题的有益探索和有力保障。

  六是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障。对于非遗领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这一路径只需证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可,在法律实践中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七是在充分运用好国内法的基础上,对于有国际市场潜力的非遗项目,还需提前进行海外布局。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多边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等双边协定,提前在目标出口国等非遗产品主要销售市场,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国际注册,并依托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处理跨境抢注纠纷,从源头避免恶意抢注或侵权纠纷,为产品“出海”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推动多元联动机制落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仅有法律“组合拳”工具还不够,还需有配套的管理机制,而多元联动机制正是确保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单靠法律制度的完善或单一部门的监管难以实现最优效果,必须在分层分类保护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市场规范”的多元联动保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非遗保护与运用水平。

  一是进一步深化政府跨部门联动协作。依托国务院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持续完善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司法等部门职责,协同处置跨领域疑难问题。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整合非遗名录、知识产权确权、执法司法等数据资源,实现侵权线索移送、执法结果互通共享。持续完善源头筛查机制,知识产权部门联合文化和旅游相关部门,将非遗代表性项目列入专利、商标等审查重点关注词库,强化对非遗名称核心文化要素的审查把关,依法从严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行为,防范非遗资源被恶意囤积。稳步推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持续探索推动地理标志与非遗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充分发挥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布局的130余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作用,与文化和旅游部各地非遗保护中心等机构形成业务联动,精准化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与桥梁作用。推动建立跨区域非遗协同保护机制,明确非遗资源的使用规范、惠益分享比例和违约责任,构建行业组织、企业、传承人间的利益共同体。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区域公共品牌等为纽带,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引导产业收益按规则反哺非遗传承事业,实现集体权益与个体发展互利共赢。

  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运营秩序,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打通非遗价值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引导主流电商平台等建立非遗产品专项认证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侵权监测,对恶意侵权经营行为依法采取商品下架、店铺处置等措施,从流通环节斩断侵权链条。面向传承人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重点讲解确权流程、证据留存、维权途径等实操内容,帮助传承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其在创作全过程留存相关证据,积极运用版权登记、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权利基础。

  总结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久久为功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部法律或某一个部门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从主管部门、传承社群、经营企业,到学术机构、广大传承人,各方携手同行、同向发力,方能让古老的非遗智慧在当代社会的土壤中焕发持久生机。笔者期待通过制度优化与实践创新,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推动非遗保护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增值”,真正实现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的双向赋能,为全球非遗保护事业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张丹  王旭东  作者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清华大学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