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底抽薪”,严惩“碰瓷式维权”
〖2026/7/6 9:26:3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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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明知自身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牟取不当利益;恶意抢注知名文旅标志、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志并据此提起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打着维权名义,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并被处以罚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其中3件涉及侵犯商标权检察监督案件。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积极营造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这批典型案例在线索移送、程序启动、调查核实、跟进监督等方面,为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抽丝剥茧 规制恶意诉讼
从此次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相关事实抽丝剥茧,最终让恶意诉讼无所遁形。
某科技股份公司(下称某股份公司)于1998年成立时便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并自2006年起在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
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长高电新”商标。2022年9月,该公司以“长高电新”商标出资成立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贸易公司)。2022年11月,某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股份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索赔1000万元。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下称长沙市检察院)发现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的线索,经初步审查于2023年3月依职权受理案件,并从多方面重点开展调查工作。经审理,该院认为,两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长高电新”商标后,起诉主张某股份公司,意图获取不当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2023年9月,长沙市检察院向长沙中院移送线索,提示两公司涉嫌恶意诉讼,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同年12月,长沙中院认定两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决定对其恶意诉讼行为罚款10万元。两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未能获得支持。
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恶意诉讼案件线索后,经调查核实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无生产经营迹象,认为系恶意抢注、借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及时向法院移送涉嫌恶意诉讼案件线索,有力遏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强化监督 维护竞争秩序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案例体现出一个共同特征: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事实,从而综合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重庆“两江游”夜景是重庆最具特色的城市文旅名片之一,该旅游项目年均客运量逾300万人次。“交运明月”等系“两江游”游船名称,两家重庆当地公司已于2016年用于“两江游”游船及旅游运输服务上并作为商业标识长期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自2017年起将与“两江游”相关的标志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后,该公司在相关旅游平台持续收集经营“两江游”票务的旅游公司信息,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为由,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下称渝中区法院)先后对成都某旅行社等多家旅游公司提起7件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导致部分旅游公司下架“两江游”票务经营业务。
2023年11月,部分旅游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渝中区检察院)反映重庆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并提起恶意诉讼的行为。
渝中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当事人相关业务往来流水系为起诉而制造的虚假的“商标授权费”往来交易流水,重庆某公司并未将上述商标用于生产经营。经审理,该院认为,重庆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2024年1月,渝中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渝中区法院。渝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公司的行为系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依法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恶意抢注知名文旅标志、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志并据此提起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抢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妨害城市旅游经济健康发展,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商业标志是否在先使用、商标注册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及提起诉讼的范围、数量、主观目的等事实,综合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诉讼行为。
商标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司法机关类案审查提供了借鉴,也提醒不法经营主体:在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检察机关强化监督、行政司法紧密协作下,以“维权”为幌子的恶意诉讼必将得不偿失。(王晶)